近年来,随着耕地的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民想要通过开垦荒山来变土地,然而有人却说个人开垦荒山违反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那么开垦荒山到底有什么样的政策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是一偏僻小山村的村委会主任,村里80%的土地属于林地,耕地仅占20%。2010年因修公路该村80多亩耕地被征用,村民们生产、生活受到影响。在村民们的强烈要求下,张某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开垦荒山变土地,种植蘑菇等经济作物,开垦荒山的资金由村民集资,待开垦出来的土地有收益后按银行存款利息的4倍返还。
在集资2万多元后,村里决定承包给村民江某等3人先开垦出土地20亩。自2012年7月份开始,江某等人租了推土机、铲车等设备,并雇佣20多人开始进行开荒活动。他们先开垦的地方约11亩,其中多数地方是裸露的岩石,范围内长有10多棵松树及40棵果树,其余是零星的杂草。当江某等3人组织人员花费近1万元将这块地方开垦出较平整的土地时,当地林业公安机关认为,他们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将江某等3人和村委会主任张某刑事拘留。之后,检察机关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江某、张某等4人逮捕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江某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因而判决其不构成犯罪。
法官释法: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所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本案中,公诉方指控4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定罪证据明显不足。
首先,要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象必须是耕地、林地或者草原等农用地,如果是属于荒地、荒滩,即使非法占用、毁坏,也不构成本罪。二是非法占用并改变其用途,且难以变回原来的状态,如果没有改变用途,如他人种蔬菜的耕地被非法占用后还是用于种蔬菜就不构成本罪;或者虽然改变了用途,但毁坏并不严重,比较容易恢复原来状态的,也不构成本罪,如将草原作为临时停车场地,车开走后对草木的生长并不造成严重影响,也不构成本罪。三是非法占用并毁坏土地“数量较大”,就林地来说,根据司法解释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本案中,张某、江某等4人占用的究竟是林地还是荒地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虽然从公诉方提供的林业部门的规划图上看属于林地,但土地的性质并不能完全以图纸为准,而是要根据它的实际状况来看。虽然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如何区分林地和荒地做出明确规定,如多大土地面积上有多少棵树即为林地,但一般来说,地表大量岩石裸露,树木稀少,杂草丛生,应当被认定为荒地。
其次,要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行为人明知道是耕地、林地或者草原等农用地,仍然去占用并改变其用途或加以毁坏。本案中张某、江某等4人主观上并不认为自己开垦的是林地,而是作为荒山开垦的,因此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同时,这一开垦行为是村里集体决定的,他们只是执行集体决定,且情节并不严重,不应认定为犯罪。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江某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的判决是正确的。
优惠政策:
我国对荒地、荒山的政策是“谁开垦谁受益”的原则,对土地进行全面的开发整理。但是,土地毕竟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现在全国好多地方在政策引导社会投资方面,按照“谁投资、谁开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放开使用权,搞活开发权,对开发荒滩荒地、复垦废弃地从事粮食生产的,有的地方实行N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林果业、养殖业生产的,实行N年内可免征农林特产税,在承包或租赁期内,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等。各个地方各有政策,涉及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到相关部门去问一下。但是有一点,就是如果这些原来的属集体的荒山、荒地在被征用、征收时,对开发者的投资部分及青苗补偿归个人,土地补偿归集体,由集体来决定分配方式.如果原来是国家的,只能获得青苗补偿款及个人投资部分。各地的政策不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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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垦荒山变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吗?有什么优惠政策?(案例):http://www.3jise.com/article/29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