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的二十多年里,我国没有完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期间,农民土地承包主要按照党的政策执行的。
比如,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因此,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当然,群众不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也不可勉强,应当始终允许多种责任制形式同时并存。
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键是,通过承包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以统一经营为主的社队,要注意吸取分户承包的优点。例如,有些地方在农副工各业统一经营的基础上,实行了“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办法,效果很好。以分户经营为主的社队,要随着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互利的原则,办好社员要求统一办的事情,如机耕、水利、植保、防疫、制种、配种等,都应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分别承包,建立制度,为农户服务。
林业、牧业、渔业、开发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方面,都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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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怎样的?:http://www.3jise.com/article/294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