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农村进行土地流转时都没有备案的习惯,所以会由此滋生出很多这方面的纠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但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并且农村土地流转长久以来的习惯,导致农村土地承包人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一般都未报发包方备案,所以,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备案与批准或者同意的性质不同,其中的法律意义也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因此,可以看出,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此类的土地流转纠纷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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