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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应该如何定位?

现在,我们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究竟是什么?许多学者、许多文献都认为,之所以要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是要实现农业“适度规模”或“规模经济”, 从而加速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而笔者却认为,“规模经济”是我们的“理想”而不是“土改”的基本目标。 

我们应该怎样评价农业的“规模经济”,“大农”是否总是优于“小农”?笔者以为未必尽然。其理由是:其一,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益并不明显,所以指望通过“土改”来集中土地从而实现“规模经济”的“理想”恐难实现。世界银行对肯尼亚的农场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农地规模在0.5公顷以下的农场每公顷单产是规模在8公顷以上农场的19倍;普罗斯特曼和里丁格对117个国家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每公顷单产最高的14个国家中有11个国家是以小规模农场为主;我国学者万广华、程恩江的分析则说明,我国的谷物生产几乎没有规模效益,他们根据抽样调查数据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玉米的规模经济指数为1.169(大于1表示规模效益为正),早稻为0.985,晚稻为0.967,小麦为1. 107,薯类为0.904。所以,可以肯定;农业的规模效益是有限的,至少它不如工业的规模效益那样明显。

其二,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低是大家公认的事实,自恩格尔之后,各种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农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会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农产品的这种市场特性决定了农业缺乏规模扩张的市场动力,农业不会像其他产业那样具有不断扩张生产规模的趋势。

其三,必须为“小农”正名,每当谈到“小农”经济时,人们往往把“小农”和“落后”划等号,其实“大农”未必总是优于“小农”,尤其是在中国现阶段,“小农”的存在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华南农业大学罗必良教授通过深入研究后得出结论:“即使大农比小农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可以肯定大农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要比小农低”,而且,“大农”倾向于吸纳资本、排斥劳动,而“小农”倾向于吸纳劳动、 排斥资本;劳动力过剩而资本不足正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矛盾之一,所以,“大农”和“小农”这种资源配置行为上的差异,使得家庭经营的存在在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宏观经济意义。

其四,任何“宏伟理想”的实现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实现农业“规模经济”也是如此。农地集中经营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对中国而言,这种转移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农地集中经营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要为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寻找一个替代物,很显然,这个问题也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单纯是为实现农业“规模经济”而进行“土改”几乎是没有意义的。那么,我们主张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呢?笔者认为,应该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看成是完善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是为把两大基本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市场化而做“制度努力”;所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应该是——建立有效的农业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即要建立明确的土地产权制度、竞争性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自主的家庭经营制度和有效率的农民经济组织——“四合一”制度体系!目前,农业领域的产品市场正朝着竞争的方向坎坷地“努力”;保障农民自主家庭经营的“红头文件”不少但对农民的侵权事件却时有发生;农民经济组织正在兴起却未能蓬勃;土地产权制度缺失牵制要素市场发育是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赋予农民土地持有权、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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