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这个土地供给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土地出让收入在城乡之间的分配就有一点棘手,是否呈现城乡之间的平衡也是一个问题,为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从1989年起,我国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9一1993年,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阶段。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扣除20%城市开发建设费用后,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地方财政。政策执行的结果,中央财政分享的土地出让收入比例逐步减少,从1989年的40%减少到1992年的5%。
第二阶段,1994~1998年,为土地出让收入全部属于地方阶段。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地方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土地出让总价款纳入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净收益纳入地方国库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实行预算内外两种管理方式。
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为按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对土地出让收入实行不同管理阶段。
我国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鼓励地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但是这样,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分配和支出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等待解决的问题。
(1)用于城市的部分仍占主要份额。目前,用于城市的部分主要有城市建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2008—2010年,城市建设支出占土地出让收益的比例分别为66. 27 010、48. 64 010和61. 65%,平均为58. 76%;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占土地出让收益的比例分别为6. 77%、6.41%和8.25%, 平均为7. 43%;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占土地出让收益的比例分别为3.19%、 2. 72010和3.80%,平均为3.37%。三项合计分别为76. 23%、57. 78%和73. 70%,三年平均为69. 56%。
(2)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农业的部分偏低。从支出项目看,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主要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08。 2010年,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占土地出让收益的比例分别为2. 76%、2.08%和1. 55%,平均为1.9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占土地出让收益的比例分别为7. 41%、6.31%和8.36%,平均为7.58%;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的部分合计分别为10. 18%、8.39%和9.91%,三年平均为9.52%。
因此,当前土地出让收益实际支出“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较为明显。 随着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以及计提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土地出让收益支出结构会发生相应变化,城市建设支出占土地出让收益的比重预计将逐步降低。
(3)对农民的土地补偿在土地出让收入中的份额不升反降。5年来,尽管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了300/0以上,但其在土地出让收人中所占比重不仅没有上升,反而大幅降低了。据对辽宁、浙江、河南等三省的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统计,2007年,三省的征地补偿费占土地出让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 82%、8.62%、19. 58%,2010年变为10. 37%、2.91%、12. 99%, 下降了1/3以上。土地出让收入的增加意味着更多的土地收益被地方政府占有和支配。这种土地收益主要归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地方政府热衷于多征多用,低进高出,“以地生财”,导致土地被过度征收、低效利用,不利于耕地保护和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在土地支出收入方面,我国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仅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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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出让收入在城乡之间分配是否平衡?:http://www.3jise.com/article/296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