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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权利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从以上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不动产所有权包括三类:

一是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海域的国家所有权、水流的国家所有权、矿藏的国家所有权;

二是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如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上的集体所有权,如自留山所有权;

三是建筑物与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另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上的抵押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抵押权;因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被抵押时而在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上成立的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地役权等。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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