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补偿性成本以及从事土地前期开发所支付的开发性,土地出让收益是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土地出让总成本后的余额。
一、土地出让成本
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补偿性成本以及从事土地前期开发所支付的开发性,土地成本分成两个部分:
1.补偿性成本
补偿性成本主要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企业职工安置费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市县政府在征地、拆迁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2008。2010年, 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占土地出让收入的比重平均为36qo。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是由市县政府向被征地农民发放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所支付的补助。2008—2010年,该项费用占土地出让收入的比重平均为1. 5%。企业职工安置费是市县政府向破产、改制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支付的安置费用。2008~ 2010年,该项费用占土地出让收入的比重约为8.9010。
2.开发性成本
开发性成本主要是市县政府实施土地前期开发所支付的费用。2008~ 2010 年,该项费用占土地出让收入的比重约为9 010。此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土地勘测、评估、交易服务、公告、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和评标等业务性费用也是成本的一部分。2008~2010年,该项费用占土地出让收入的比重约为0. 6%。
总起来看,2008~ 2010年,全国全口径土地出让收入分别为9942.1亿元、 14239.7亿元和29397. 98亿元,成本性支出分别为5576. 67亿元、7656. 41亿元和17181. 99亿元,土地出让成本占全口径土地出让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4. 1010、53. 8%和55. 40/0.
3.最新消息:市财政局:多举措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近年来,市财政局强化部门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收集土地出让结算所需基本资料,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结算。
①健全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按规定程序批准执行,涉及预算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②规范收支管理。规范收取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管理,督促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③加强核算管理。取消土地出让收入及支出专户(过渡户),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一律通过国库非税收入账户收缴。加强土地出让收支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土地出让收支核算,按出让宗地建立明细台账。
二、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出让收益是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土地出让总成本后的余额。根据以上数据得到,2008~ 2010年,土地出让收益分别为4563. 08亿元、6868. 84亿元和12215. 99亿元,分别占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的45. 90%、46. 20%和41. 60%。 三年平均,土地出让收益占全口径土地出让总收入的比重为44. 6%。2009年和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支出,分别结余1400. 91亿元、1018. 53亿元。 由此可见,只有土地出让收益才是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真正收入,是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从财政学角度来看,只有成为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才是真正意义的“土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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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土地出让的成本与收益情况:http://www.3jise.com/article/29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