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通知明确:临时用地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因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通知严格界定了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是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
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通知强调,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协议确定的复垦标准实施土地复垦。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通知要求,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建立临时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对各种未批先用、超占面积、改变位置、改变用途的,及时予以纠正;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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