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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石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答疑(二)

2016年湖北省荆州石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答疑:

五、关于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承包成员的问题

根据湖北省的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这些人员都应该列为家庭成员。

六、关于农村土地发包的主体和家庭承包的主体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的主体,家庭承包的主体则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自然人和法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也是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其它承包方式),但不是家庭承包方式的主体。

七、关于承包农户要求分户的问题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内部自行协商解决。承包农户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出具书面申请,并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承包农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

八、关于承包方户主(代表人)和共有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家庭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并备注。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以二轮延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新增人口是否作为共有人,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程序决定,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发包方审核确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和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标明农户人员变动情况。

九、关于承包农户户主的变更问题

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包户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发包方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市级农村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十、关于承包期内农户外迁的问题

1.农户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州中心城区并已登记落户的,其原承包的耕地应由发包方收回。

2.农户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应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承包户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原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原承包户要求继续承包的应确权确地给原承包户。

3.原承包农户主要家庭成员户口外迁,只留古稀老人居家看守,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耕种的,应充分尊重原承包户意愿,承包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承包户要求继续承包的应继续确权确地给原承包户。

4.农户全家户口迁出,承包地全部抛荒,多年无人耕种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协商,劝其放弃继续承包,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的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5.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可暂时保留其适当份额的承包地,由村组作机动地管理。

农民进城落户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已进城落户并按相关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对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登记。

十一、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问题

在1998年二轮延包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在1998年—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施行后,不符合收回承包地要求的,按二轮延包档案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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