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的函
京政农函〔2016〕5号
郊区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部第2330号公告,结合我市郊区实际,我委对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就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及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印制及使用
1.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各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全市统一样式和要求印制,按照一户一簿的原则填写。
2.登记簿应当采取纸质登记簿和电子登记簿的形式同时存档,并根据实际采取异地备份,至少一式两份。
3.各区可根据各村、各户土地确权方式和地块数量,灵活增减“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利)地块信息登记页”。
4.登簿人必须按照填写说明和要求,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登记簿填写完毕后,各区要组织人员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材料认真核实,确保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后,作为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定依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印制及使用
1.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市农委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由各区依据各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有关信息,按照说明和要求填写。
2.各区要建立严谨的证书发放手续。证书经核对无误后,按照由区到乡(镇)、由乡(镇)到村、由村到户的程序逐一发放到各承包农户。证书必须由承包方代表直接领取,并履行签字手续,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承包方代表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3.颁发新证书时,相应的原有旧证书一并收回,由各区统一销毁,具体销毁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4.请各区在摸清本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现状的基础上,按照确权农户数量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市农委正式行文提出证书需求数量。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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