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保护的关系,协调各业各类用地需求,保障全县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在《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响水县土地利用的控制性指标下,结合《响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编制《响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本规划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结合响水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以工兴港、以工兴县、集约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坚持“保护与保障相结合、挖潜与开源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保障响水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依法编制。规划编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相关编制依据。
2.上下结合。规划编制注重对上级规划的反馈和衔接,相关规划目标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3.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县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相互协调。城镇、村镇和集镇规划以及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等与本规划相互衔接。
5.公众参与。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广泛征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6.注重实施。规划编制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8.《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国土资源部);
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国土资源部);
11.《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10〕61号);
12.《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13.《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
14.《江苏省沿海滩涂围垦规划》;
15.《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6.《响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7.《响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
18.《响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05-2020)》;
19.其他相关规划规范和政策资料。
第五条 规划主要任务
1.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围绕规划目标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2.划定土地用途区和空间管制区,根据各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和规划目标要求,施行差别化的管制措施。
3.明确对各项用地的利用控制,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协调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安排土地整治及各项重点工程。
4.进行中心城区、各镇(场)土地利用控制,确保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得到落实。
5.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规划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七条 规划范围
响水县行政辖区范围,土地总面积146122.9公顷。
第八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响水县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在本县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区域概况
第九条 响水县位于江苏省东北部,地处淮河下游,地理坐标:北纬33°56′15″~34°31′58″,东经119°29′07″~120°07′27″。东濒黄海,北枕灌河,西连灌南、涟水,南抵中山河与滨海县毗邻。
响水县下辖8个镇、2个场:响水镇、陈家港镇、小尖镇、黄圩镇、运河镇、大有镇、双港镇、南河镇、黄海农场、灌东盐场。
第二节 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第十条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协调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有效的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
2.实行差别化的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引导建设用地集中布局,促进了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
3.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和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健全和完善规划体系和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增强了规划意识,提高了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上轮规划存在的问题
1.对宏观形势变化的前瞻性预测不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与规划控制目标的差距比较大,规划的科学性有待改进。
2.规划实施的机制不够健全,措施不够完善,部分地区规划调整与修改比较频繁,规划的严肃性有待提高。
3.公众参与规划不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社会化程度有待加深。
第三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现状
2005年全县土地总面积146122.9公顷,其中:农用地92640.0公顷,建设用地28909.2公顷,其他土地24573.7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63.4%,19.8%,16.8%。
农用地中,耕地65546.9公顷,园地921.7公顷,林地2660.2公顷,其他农用地23511.2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70.8%,1.0%,2.9%,25.3%。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11058.7公顷,交通水利用地4532.2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3318.3公顷,分别占建设用地面积的38.2%,15.7%,46.1%。
其他土地中,水域10835.3公顷,自然保留地13738.4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44.1%,55.9%。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特点
1.土地开发利用程度高,后备资源有限
2005年全县土地利用率达83.2%,现有未被利用的主要为河流水面、盐碱地和部分荒草地、滩涂等,可供开发的后备资源有限。
2.盐田分布集中,面积大
2005年全县盐田集中分布在灌东盐场,面积1300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9%,占建设用地的45.0%,为盐城市盐田面积的52.2%,是盐城市乃至全省盐田面积分布比较大的县之一。
3.农村居民点面积大,节约集约提升空间大
2005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8911.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80.6%,空闲土地、闲置房屋较多,节约集约提升空间较大。
4.人均耕地水平较高,但土地生产条件有待改善
2005年全县人均耕地0.11公顷,高于盐城市人均占有耕地0.10公顷的水平,具有发展农业生产的良好资源条件,但县内农田灌溉配套设施条件较差,土地生产条件有待改善。
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 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区域发展功能定位
依托响水处于沿海经济带、灌河港口群的区位优势,抓住沿海开发战略机遇,将响水县建设成为江苏沿海开发的重要节点,灌河流域的中心县,连接连云港与盐城经济发展的关键点。
第十五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县人口达到59.44万,城镇化水平40.43%,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2.59亿元,年均递增19.4%,三次产业结构比例调整到18:55:27,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接近小康;
到2020年,全县人口达到62.66万,城镇化水平56.35%,地区生产总值进一步上升到417.38亿元,人民生活向富裕型迈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战略
1.土地利用战略
通过“有保有压,突出重点”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通过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地力建设稳定粮食生产能力;通过规划控制目标的引导实现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供给;通过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2.战略实施重点
(1)严格保护耕地。响水县作为全国夏粮生产先进县,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认真贯彻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严守基本农田红线,加强对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的保护,优化布局,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生态农业。
(2)节约集约用地。在保障响水县经济社会较快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原则,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从源头上缓解土地利用的矛盾和压力,达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3)优化土地布局。通过协调建设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规划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因素,合理布局基本农田,减少建设发展与农地保护的冲突;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同时,加强农村居民点整理,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4)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突出水资源保护,加强对生态保护区的土地用途管制,搞好城乡居民点的内部绿化,进一步完善农田林网,美化农田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目标
1.严格保护耕地,从紧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确保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到2010年末,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6498.7公顷;到2020年末,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8521.5公顷。
2.强化基本农田管理,积极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规划期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0666.7公顷。
3.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长。到201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9405.8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1303.1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513.9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5年的112平方米/人降为不超过108平方米/人;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0218.4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1741.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969.7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5平方米/人。
4.把好项目新增用地关,控制新增用地量。2006-201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557.6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391.0公顷,占用耕地280.2公顷;2006-202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1471.2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1095.6公顷,占用耕地765.2公顷。
5.适度开发其他土地,优先复垦废弃土地,有序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大力推进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耕地占补平衡。2006-2010年,全县通过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1501.0公顷;2006-2020年,全县通过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4067.8公顷。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八条 结构调整原则
1.充分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实事求是预测各业用地需求量,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
2.用供给来制约和引导需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3.盘活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4.注重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第十九条 耕地调整
基期年耕地6554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9%;2020年调整为68521.5公顷,占46.9%。规划期间耕地净减少2974.6公顷。
第二十条 园地调整
基期年园地92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2020年调整为91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规划期间园地净减少2.8公顷。
规划期间园地整体保持稳定,0.2公顷园地调整为林地,建设占用涉及2.6公顷。
第二十一条 林地调整
基期年林地266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2020年调整为7024.4公顷,占4.8%。
第二十二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
基期年其他农用地2351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1%;2020年调整为1594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9%。规划期间其他农用地净减少7570.5公顷。
第二十三条 城镇工矿用地调整
基期年城镇工矿用地214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2020年调整为266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规划期间城镇工矿用地净增加822.9公顷。
规划期间城镇工矿用地调整减少123.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内部转换117.5公顷,土地复垦减少6.3公顷。
规划期间调整增加城镇工矿用地946.7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456.3公顷,占用其他土地158.2公顷,建设用地内部转换332.2公顷。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规划基期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891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1%;2020年调整为877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0%。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减少140.3公顷。
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减少438.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内部转换282.3公顷,土地整理减少155.7公顷。
规划期间调整增加农村居民点用地297.7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201.8公顷,占用其他土地60.9公顷,建设用地内部转换35.0公顷。
第二十五条 交通水利用地调整
基期年全县交通水利用地453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2020年调整为519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净增加660.1公顷。
规划期间调整增加交通水利用地660.1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437.5公顷,占用其他土地156.5公顷,建设用地内部转换66.1公顷。
第二十六条 其他土地调整
基期年全县其他土地2457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8%;2020年调整为2349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1%。规划期间其他土地净减少1074.7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第二十七条 农用地布局调整
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适度集中、发挥优势的原则合理布局县域农用地,尽量拓展农用地空间。
布局优化后耕地主要成片分布在地势平坦、水利设施相对较好、排灌能力较强,适于发展农业生产的黄海农场、南河镇、小尖镇等;园地布局成点状穿插分布在响水镇、陈家港镇、大有镇等;林地布局成带状分布在黄圩镇、运河镇、小尖镇等。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布局调整
规划按照“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的原则,整合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结合“一带、两城、三区”的建设战略,重点建设沿灌河流域的县城(含响水县经济开发区)、陈家港镇(含港城和化工集中区)及沿海经济区等,优先保障各类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上述“一带”指沿灌河带;“两城”指县城和港城;“三区”指响水县经济开发区、陈家港化工集中区和沿海经济区。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基础设施用地布局,适度增加铁路用地,优先保证高速公路用地,合理配置各级公路用地,加强引导航道用地。交通用地中,东西方向主要由326省道、307省道及308省道(337省道)构成连接县域内外交通的主轴线,南北方向主要由204国道、沿海高速、连盐铁路、226省道、临海高等级公路等构成连接县域内外交通的主轴线,其余县道、镇道与各主轴线相连,构成全县网状交通体系;水利用地以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为主要用地类型,其中,水库分布在灌东盐场,水工建筑主要沿河流分布于各镇(场)。
盐田主要分布在灌东盐场,规划期间开展盐田复垦置换,复垦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是沿海开发的重要用地支撑。
第二十九条 其他土地布局调整
全县其他土地以河流水面,盐碱地,滩涂等为主,各镇(场)均有一定比例的分布,除开发为农用地或被建设占用的其他土地外,其余其他土地将保持现状布局不变。
第五章 土地分区与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规则
第三十条 用途分区划定
全县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其他用地区六个土地用途区。
第三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主要分布在黄海农场、南河镇、小尖镇等,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面积约7188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9.2%,其中,基本农田面积6078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1.6%。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除外。
5.列入项目清单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占用基本农田但不突破多划定基本农田规模的,不再补划基本农田。
第三十二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分布在全县不同镇(场),面积约1615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1%。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到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2.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十三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主要分布在黄圩镇、运河镇、小尖镇等,面积约618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到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2.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3.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4.大力加强林地扶育管理,尽快成林成材,发挥综合效益;用材林的采伐量要与林木生长量相协调,以保证林地的稳定和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
5.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为满足城镇建设需要、农村人口积聚的用地区域,分布在全县各镇(场),面积约1428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8%。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城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区内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照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各项建设不得突破划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在城镇村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依程序在有条件建设区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调整城镇村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同时相应扣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第三十五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为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的用地区域,主要分布在小尖镇、双港镇、大有镇、运河镇、黄海农场等,面积约19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2.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
3.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工业污染。
第三十六条 其他用地区
另有盐田、部分基础设施、河流水面、盐碱地、荒草地、滩涂等未纳入上述分区,面积约3736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6%。
第二节 空间管制分区与管制规则
第三十七条 空间管制区划定
全县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三个空间管制区。允许建设区14477.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095.5公顷(其中,灌东盐场滩涂围垦作为城乡建设用地纳入有条件建设区面积218.3公顷),限制建设区130549.8公顷。
第三十八条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面积14477.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9%。
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095.5公顷(其中,灌东盐场滩涂围垦作为城乡建设用地纳入有条件建设区面积218.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7%。
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理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面积为13054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9.4%。
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利用方向与重点
第四十一条 严格保护耕地
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地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加强非建设性占用耕地管理,农业结构调整应向少占耕地或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不得安排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的自行退耕;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提高耕地补充能力;严格保护耕地总量,确保到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8521.5公顷,全县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65.2公顷以内。
第四十二条 保持园地规模基本稳定
稳定园地的规模与布局,严格控制非法占用和毁损园地;大力发展各类名特优农产品,建设名特优农产品基地,重点种植果茶、花卉、苗木、桑麻等。
第四十三条 稳步增加林地面积
加快推进生态林建设,保护现有的森林公园和山林,构建路连林隔、林水一体、林中有城、城中有林的城乡绿化新格局;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
第四十四条 合理布局其他农用地
合理布局坑塘水面,推广科学的生态水产养殖,有效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大力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以畜禽规模养殖、实施固液分离和干清粪技术、饲草饲料开发技术为重点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
第四十五条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加大土地整治,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到规划目标年,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及土地复垦整理增加耕地4067.8公顷。
第二节 基本农田保护与布局
第四十六条 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基期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1085.5公顷,规划期间调入4847.4公顷,调出5152.8公顷,规划目标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0780.1公顷。
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为60666.7公顷,规划基本农田在上级下达指标的基础上多预留113.4公顷。
第四十七条 稳步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加大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扶持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高产农田建设。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田水利条件,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与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合理布局基本农田
在现状基本农田布局的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充分考虑规划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因素,合理调整规划期间基本农田布局,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和未来建设发展的冲突,使基本农田保护得以真正落实,同时为建设发展预留空间。
规划期间,全县划定40个基本农田保护区、287个基本农田保护片和1669个基本农田保护块,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黄海农场、南河镇、小尖镇等农业条件较好的镇(场)。
第七章 集约高效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四十九条 强化建设用地节约利用
建立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工作,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综合整治。
2005年,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12平方米/人。到201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降到108平方米/人;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5平方米/人。
第五十条 强化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门槛,提升地均产出标准,控制人均用地规模,淘汰和排除低效土地利用。
2005年,全县建设用地地均二、三产业值11.19万元/公顷。到2010年,建设用地地均二、三产业值提高到31.80万元/公顷;到2020年,建设用地地均二、三产业值进一步提高到128.74万元/公顷。
第二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加强项目建设用地前期论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综合确定项目选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2006-201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557.6公顷,到201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9405.8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1303.1公顷,交通水利用地规模为4798.0公顷,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为13304.7公顷。
2006-202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1471.2公顷,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0218.4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1741.3公顷,交通水利用地规模为5192.3公顷,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为13284.8公顷。
第三节 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第五十二条 优先保障中心城区用地
响水县中心城区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无污染的新兴工业及商贸等。对中心城区用地的保障主要表现为:规划期间,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将优先向中心城区倾斜,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农业用地将逐步调整到建设用地。同时,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商业、科教文化、公共设施等用途,工矿、企业、仓储用地等将逐步迁出;要提高用地标准和用地门槛,杜绝低效用地单位和低效用途进入中心城区。
第五十三条 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1.合理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按“走布局集中、城镇集聚、用地集约”的城镇发展战略,将人口和产业集聚到县城和重点镇,加快城镇化进程,到2010年全县城镇化率达到40.43%,城镇人口达到24.03万人;到2020年全县城镇化率达到56.35%,城镇人口达到35.31万人。
2.适度调整城镇工矿用地结构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力度,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促进工业板块建设,充分发挥集聚效益。将开发区、园区纳入城镇用地统筹安排,除资源性、污染型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均在城镇集中安排。适当调整城镇工矿用地结构,提高城镇用地比例,逐步降低工矿用地比例。
第五十四条 整合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
1.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定推进新农村建设。以规划为引导,以集约用地、美化环境、完善功能为重点,实施村庄综合整治工程,促进村庄布局合理、形象美观、设施完善。
2.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用地
坚持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集中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引导发展方向,控制用地规模;通过村庄规划引导,建设集镇和中心村,拆并空心村和零星居民点。规划期间,引导农村居住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重点配建各行政村中心居民点必要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房屋更新改造,进行村庄环境整治。
第五十五条 合理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交通项目
铁路:重点建设连盐铁路、响水港铁路专用线、新长铁路支线。
公路:重点推进204国道盐城北段、326省道、226省道、响水头罾至淮安石湖公路、临海高等级公路、337省道及南大线、运张线、响黄线、双六线、海七线、黄圩镇育才路等县道、各镇间道路、农村道路的建设。
客运站场:重点加强县城、各镇客运站、物流基地建设。
航道:重点加强灌河、通榆河、大湾等相关地段航道整治、维护等工程建设。
港口码头:重点加强响水港区、各镇物流码头、作业区等的建设。
2.水利项目
规划期间,主要实施灌河堤响水县城段防护工程,灌河达标工程,海堤达标工程,沂南地区河道治理工程,沿海港城输水拓浚工程,沿海港城输水工程(双南干渠线),连云港疏港航道结合送水工程(响水段),废黄河整治工程,唐豫河整治工程,全县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县第二水源工程,县城第二水厂建设,陈家港镇、双港镇引淡工程,陈家港沿海平原水库等的建设。
3.重点电力能源项目
大力推进火电、风电、热电等电厂建设。充分发挥陈家港120万千瓦大型发电厂带动作用,发展和延伸能源产业;抢抓国家大力发展风力发电机遇,借助响水县百万千瓦风力发电场建设之机,发展大型风电机组制造加工基地。规划期间,重点建设县城热电厂、陈家港发电厂、响水风电场及各镇变电站设施建设。
第八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规划期间,响水县将以生态县建设为契机,通过生态产业、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能力保障等六大体系的构建,整合和优化经济社会和生态资源,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进一步突显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优势,把响水县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进步、生态环境良好、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经济强县
第五十七条 生态环境建设重点
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培育和发展生态经济,构筑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生态城乡人居环境发展模式,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整治。开展河堤综合治理防护工程,防止水土流失,强化河流、沿海滩涂保护和生态示范县建设。结合土地整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构建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生态型县域。
1.加强对沿海湿地的保护
规划期间,加强对县域沿海滩涂湿地的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系统健康发展,保障近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生态农业建设
建立农田防护林,营造中山河、海堤、灌河及内河河堤防护林,搞好公路及四旁绿化,因地制宜发展用材林、经济林、风景林。
3.构建绿色通道形象
在连盐铁路、204国道、326省道等重大交通沿线建设绿色长廊和高标准平原绿化示范区,美化环境,清洁空气;在县境内其他干支道两侧建成县乡两级绿色通道网络。
4.开展镇村绿化工程
镇村绿化以各镇政府驻地为轴心,向四周辐射,以道路绿化为重点,向街巷延伸。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序推进村庄整理工作,重点搞好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城镇小广场建设和办公、商住区的绿化美化,改善各镇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5.沿海防护生态林建设
以县域老海堤和沿海等级公路为起点,重点营造水源涵养林,同时在226省道以西、南部建设沿海生态经济林,建成高标准的保护林带,改善沿海生态环境,创造优良的生态景观。
第九章 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整治规划
第五十八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
到规划目标年,各项土地整治区域面积51444.3公顷,新增耕地4067.8公顷。
1.土地开发
主要分布在小尖镇大东村,黄圩镇双套村,运河镇大通村,大有镇民强村、双港镇树圩村,南河镇新建村、头甲村、新海村和灌东盐场滩涂局,为针对荒草地、盐碱地、滩涂的开发。规划期内土地开发规模359.1公顷,新增耕地121.9公顷。
2.土地复垦
重点复垦项目包括响水镇金湾居土地复垦,南河镇新建村土地复垦,黄海农场土地复垦等。规划期内土地复垦规模8.0公顷,新增耕地6.0公顷。
3.土地整理
重点整理区域主要包括响水镇的潘庄村、苗寨村,陈家港镇的合心村、新光村、中兴居、小港村、四港村,小尖镇的朱浦村、朱圩村、条房村、韩荡村、港湾村、何圩村、大东村,黄圩镇的云彩村、龙马村,运河镇的桃园村、运圩村、四套村、唐友村、双民村,大有镇的康庄村、民强村,双港镇的洪南村、合浦村、友爱村、高场村、中心村、甫舍村,双港镇的尚圩村、新舍村、树圩村,南河镇的新建村、河西村、安宁村,黄海农场二、三、四、七、八、九分场等。规划期内土地整理规模45271.4公顷,新增耕地3616.9公顷;
4.土地综合整治
土地综合整治位于灌东盐场三圩盐场。规划期内规模5805.8公顷,新增耕地323.0公顷。
第五十九条 滩涂围垦
响水县灌东盐场土地肥沃,物产丰茂,以制盐业和养殖业为主,基本上没有工业的污染,保存了较好的滨海生态环境和优美的自然风光。
以节约集约使用海域空间资源和环境资源为目标,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规划期间,响水县滩涂围垦作为城乡建设用地的有218.3公顷,位于灌河出海航道以东,纳入有条件建设区。
第十章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第六十条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响水县中心城区主要指响水县城,包括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响水镇区,小尖镇、双港镇部分用地,东至沿海高速,南至迎宾大道,西至黄响河,北至灌河。
响水县中心城区总面积3680.0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2.5%。
第六十一条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响水县中心城区按照土地用途主要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独立工矿区
1.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面积为1361.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7.1%。
2.一般农地区
面积为1547.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2.0%。
3.林业用地区
面积为63.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7%。
4.独立工矿用地区
面积为1.0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0%。
5.其他用地区
另有部分基础设施、河流水面等未纳入上述分区,面积约706.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9.2%。
第六十二条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
规划以灌河、通榆运河和响坎河绿化风光带为分割,形成“一心、三带、三片”的总体布局。“一心”为城区公共中心,“三带”为城区重要的绿化景观带,即灌河、通榆运河、响坎河绿化风光带,同时,绿化风光带将中心城区分隔为“三片”,即城中片、城东片、城西片。
响水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3个区域。
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362.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7.0%。
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99.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5.4%。
限制建设区:面积为2117.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57.6%。
第六十三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管控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使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供给,注意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限制污染企业进入区内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无污染的新兴工业及商贸等。
中心城区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方向为:适度退出和释放农用地、增加建设用地,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盘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建设用地的集约度、资本密度和地均产出;适度开发其他土地。
第十一章 镇(场)土地利用控制
第六十四条 控制原则
根据各镇(场)土地资源特点、现状村镇规模与发展功能定位,以及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等要求,对各镇(场)实行差别化土地利用控制。
第六十五条 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要求
完成县级规划中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落实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明确各地块土地用途;合理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有序逐步推进土地整治工程,完成县级下达补充耕地任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生活环境。
第六十六条 镇(场)土地利用方向
1.响水镇、陈家港镇、小尖镇、双港镇
作为响水县重点发展区域,该部分土地利用调控方向为:适度退出和释放农用地、增加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的集约度、资本密度和地均产出;积极开发其他土地。
2.黄圩镇、运河镇、大有镇、南河镇、黄海农场
该部分土地利用调控方向为: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增加有效农用地面积;大力推进和实施中低产田改造,进一步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扩张;稳定生态用地规模尤其是现有水域、林地面积,重点保护沿道路通道、沿航道通道、沿高压走廊的防护绿地等弱质生态空间。
3、灌东盐场
西北部范围内土地适当增加建设用地,发展沿海经济区建设;中部、东南部以制营盐业为主,废弃盐田可以开展盐田置换,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以沿海开发节点建设;滩涂局范围内适当开展土地开发及滩涂围垦,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提供后备土地资源。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严禁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借规划修改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六十八条 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
明确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
第六十九条 积极推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和农民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第七十条 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
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构建规划实施监测体系。
第七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
第七十二条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
第七十三条 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
批准、核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的转用指标进行审查,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第七十四条 强化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近期规划,明确各项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断完善用地计划分类编制和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考核。
第二节 经济措施
第七十五条 探索和实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和税费调节机制
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和完善土地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发挥地价杠杆调控作用,规范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管理,提高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实行有利于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城市现有土地的税收政策。加大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调节力度,引导建设用地整合,提高用地效益;加大建设用地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向集约高效方向流转;加大对土地深度开发等的税收支持力度,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七十六条 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
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其他土地。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七十七条 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支持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其他土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充分运用市场手段,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
第三节 技术措施
第七十八条 推进规划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
加强土地规划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加强土地管理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全完善规划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
第七十九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
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第八十条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市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基础数据的统一地政管理数据库。加快土地管理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建设用地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四节 社会措施
第八十一条 改进规划工作方式
坚持 “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修编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规划修编的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八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扩大公众参与,切实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三条 加强规划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全民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使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第八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探索和制定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机制、进城农民宅基地与城市安居房置换机制、城乡两栖人口居住用地调节机制,促进进程农民合法的宅基地置换退出,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村居民点的流转;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万顷良田综合整治制度、工业厂房租售制度,推动土地整理复垦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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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http://www.3jise.com/article/30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