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农民收入贫困只是结果不是原因,正是农村人文贫困加剧了农民收入贫困,体制障碍才是农村贫困的根源;即农村的人文贫困甚于收入贫困,农村的制度“贫困”更重于经济贫困。一系列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农民致富路上不应有的羁绊,当前农民最缺乏的不是致富的信心和资源,他们最缺乏的是致富的制度保障,他们最缺乏的是充分的致富自由。
笔者一贯认为,体制障碍是农民致富路上最难逾越的鸿沟,不合理的体制应对农民致贫负主要责任,这些不合理体制包括维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政策体系、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等。本文将主要讨论现行的农村经济制度是怎样限制农民的选择的,或者说,在农村还有哪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对农民贫困负责。
农村的制度贫困首先表现在,理论上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在现实中对农民的排斥。农民们梦寐以求想消除的城乡差别,并不仅仅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巨大反差,更重要的是城镇居民大多是“公家人”,农民羡慕他们享受太多的国家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那么公共产品为何不能惠及农村呢?因为,虽然已经“分田到户”,但法理上仍然保留着“集体经济”的名义,这为国家财政在农村的缺位提供了“理论”支持。既然农村存在着“集体”,那就尽可放心地把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村公共教育交给“集体”去办,政府又何必多加“干预”呢?
遗憾的是而今的农村“集体”很不争气,而政府对城镇居民又过于尽责。结果是在居民家庭收入构成中,从国家和集体获得净转移支付的部门在农村是“净税负”,即净转移支付为负,农村贫困和非贫困人口来自国家或集体的转移收入分别占收入来源的-3. 56%和-1. 13%。中国农村家庭的人均收入仅相当于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的2/5,然而,他们却要交纳比其所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多得多的税收,相比之下,城市家庭则可以获得为数颇多的各类财政补贴,成为净补贴受益者。农民在还没有搞清楚“社会公平”为何物时,就已沦落为中国社会最贫穷的纳税人了。在这里,农民所能选择的只能是纳税的义务,至于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权利已经被“城里人”选择去了,他们唯有发扬“自力更生”的光荣传统,别无选择。
不幸的是蹒跚于“自力更生”坎坷路上的小农们又遭遇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前后夹击。国有粮站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幌子下垄断了粮油产品的买方市场,封锁了农民进入市场的关隘,一夫当关万夫莫开。更让农民寒心的是,当年农民们入股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供销社也帮着国有经济收拾起他们的“股东”来了,供销社所属的棉麻公司长期垄断棉花收购,虽经1985年、1992年两度有始无终的改革和1996年再次政策松动,但直至2000年供销社的棉花经营量仍占全国棉花经营总量的70%,2001年9月国务院决心放开棉花市场,但愿这一次改革不要重蹈“放、乱、收、死”的覆辙。最大宗的两种农产品粮、棉收购被垄断,结果粮食“安全”了,棉花也更具有了“战略性”;但政府还不放心,不知怎的,曾几何时供销社专营农资的权力又失而复得,重新垄断了化肥、农药、种子的卖方市场,断了农民的退路。进退维谷中农民们不能不举止失措了,农民的“集体”是如此的不堪一击,未经较量胜负已定,最终,农民既失去了买的选择权又失去了卖的选择权。在双重垄断的刁难和盘剥下,农民的农业剩余所剩无多了,1996-1999年,农民农业收入各年的环比增长量分别为73元、-28元和-53元,其中1998年和1999年连续两年都是负增长;而曾经一度缩小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却变得更像一把架在农民脖子上的“剪刀”了,
世上没有救世主,农民们要自救了。农民们知道,买与卖双重垄断的现实是他们所无力改变的,自救只有从生产着手。然而,农业剩余的微薄决定着农业生产资金主要依赖于信贷,此时农民们发现,当年农民们人股兴办的信用社如今已接受农业银行的“指导”,信用社的职工吃上“商品粮”,干部也有了“行政级别”,他们已经跳出“农门”,正和农业银行合伙垄断着农村金融市场;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就像两台水泵正在把农村的资金抽取到非农部门,以1993年为例,当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差额高达1153.4亿元,其中农户存款3756.2亿元,而农户得到的贷款仅有880.6亿元,农民们不能不感到农行和信用社是靠不住了。于是,1983年在黑龙江省的农村诞生了第一个后来被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在政府先默许后承认的政策下,此后这类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农村建立、发展起来,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乡(镇)级“农村合作基金会”17 400个,村级合作基金会11 2500个,分别占乡(镇)总数和村总数的36. 7%和15. 4%。农民们庆幸地想:自己的“银行”总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务于农业生产了吧?事实也果真如此,自1990-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组织累计投放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达到1 515亿元,其中1996年投放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占其当年投入总额的比重高达43. 3%,投放于农村生活服务方面的资金占其当年投入总额的19.9%,这两项支农资金合计占其投入总额的63. 2%,大大地高于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所占的比重。匍匐于农村垄断市场夹缝中的农民们似乎看到了垄断的天幕被撕开了一角,然而,好景不长,1999年1月,在“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的旗帜下,国务院一个3号文件敲响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丧钟,“巴黎公社”失败了!忘记了“股东”身份的农民们又“回归”到信用社垄断资本的统治之下。
在一次次企图冲破垄断的“革命”失败后,农民们发现现在能够听自己使唤的似乎只有手中那点被称为“责任田”的土地了。但是“中国特色”的土地也不是那么好使唤的,地少人多的矛盾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666个县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 053公顷——土地对人口的最低生存保障线,而且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这种矛盾将会加剧。有资料说明再过15年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将由2001年的0. 08公顷下降到0.064公顷,而30年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将会降至0. 47公顷,即到那时全国耕地都将由生产资料降格为人类生存保障资料。在这种形势下,提高单位面积耕地产出率既是国家的唯一选择,也是农民的唯一选择。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的发挥要建立在完善的产权制度之上。可是,现在农民们已经发现,他们除了得到了一句“30年不变”的承诺外,他们对土地支配权到底有多大,心中无底。
幸亏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农民多少“明白”了一点“道理”,土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原来,农民得到的“责任田”是“集体财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当然也不能抵押,即这种土地几乎没有直接进入市场的可能,即使有幸被“市场” 看中,那也是先被“国家”强制性地“征用”,然后再由“国家”予以“销售”——土地“市场”被政府垄断了,至于垄断所得的“超额利润”那是农民们不敢过问的。面对政府这个强大的“市场劲敌”,农民的“策略”只能是“打得赢就打”——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和经营,“打不赢就跑”——弃田撂荒。社会糟蹋农民,农民糟蹋土地——土地产权的残缺是其根源。
可见,公共产品对农民的排斥和社会保障在农村的缺失、垄断的市场结构与残缺的产权制度构成了当前农村制度“贫困”的主要内容,农村的制度“贫困”尤甚于经济贫困,难怪董志强先生惊呼:“农民,走在经济发展的边缘”。看来,农村的扶贫要从变革现行制度着手,开展“制度扶贫”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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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有哪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对农民贫困负责?:http://www.3jise.com/article/30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