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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调整 (滕州市)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对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目前,该政策正式施行。

“房屋征收关系到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大局,也关乎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征收补偿政策的制定更是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焦点领域。”市政府党组成员、市住建局局长刘新说,我市(滕州市)在原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这次政策调整,为确保与省、市规定保持一致,市政府在意见中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同时,文件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也做了详细的解读,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近期建成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功能齐全,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这些标准就明显提升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使广大被征收人尤其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较以前更加受益。

在原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基础上,文件中进一步提高了搬迁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在搬迁费方面,我市新政策将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提高至每户为600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标准提高至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在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方面,我市新政策将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提高至每月每平方米10元。在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方面,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提高。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同时,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并按照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的原则,市政府在枣庄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搬迁奖励和补助政策。其中,搬迁奖励方面,将枣庄市规定的“签约期限不少于10天”改为“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使个人所有房屋搬迁奖励标准达到了枣庄市规定的两倍;搬迁补助方面,规定“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支付”,使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最低也达到了枣庄市规定的两倍,让群众能够通过房屋征收获得更多实惠。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如被调查人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继续给予建筑容积率最高0.3的安置奖励。国务院条例第24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考虑到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我市大量存在,市政府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仅限于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如被调查人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建筑面积。如被调查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再给予建筑容积率不大于0.3的安置奖励,但前提条件是选择房屋安置面积必须不低于建筑容积率1.0标准的80%,且享受的安置奖励面积应当根据被调查人实际选择安置面积,并结合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实际建成面积确定。这充分调动了被征收群众支持配合搬迁的积极性。这次出台的政策在补偿安置标准上较原来更加优惠,而且奖励政策更趋理性,更加符合依法行政、法治征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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