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布了2016年《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代拟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经报道后引起广大市民关注。下面是对该政策的几点解读:
1.宅基地集约使用 引导村民住公寓
《意见》提出南海宅基地需要“由粗放利用向节约集约转变”,其举措之一就是“暂停新增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改建、扩建、迁建用地的申请审批也将规范化。宅基地集约使用的另一个体现是“大力推进社区公寓建设”。
2.宅基地上房屋仅限本村成员内流转 城镇居民不得购买
《意见》明确提出,“严禁在村内开投宅基地,不得对城镇居民出售宅基地”,对宅基地的流转做了禁止性的规定。非法对外出售宅基地或村内开投宅基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未经依法批准将农用地或其他土地转为宅基地的,依法从严处理。
与此同时,《意见》也提出建立宅基地地上房屋流转制度。但要注意的是,买卖宅基地地上房屋的,受让人应为本村(居)委会范围内的任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相关条件,直系亲属赠与除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限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受赠宅基地地上房屋,同时取得受赠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宅基地,不得转让宅基地地上房屋、附着物。
此外,《意见》还提出建立宅基地退出与收回机制。土地使用者不再使用已有宅基地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申请退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有条件的,可实行有偿收回。
3.出租宅基地上建筑物不能补办用地和报建手续
很多村民关心的是,宅基地建房后用于出租的管理规定。对此,《意见》提出,未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宅基地不得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出租屋租赁备案证明》;未取得《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或者《出租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不得出租。未经批准出租宅基地或其地上房屋、附着物的,由区住建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根据《意见》对“历史建成宅基地”、“未批先建宅基地”、“批少用多宅基地”可依照相关程序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在宅基地上建房有望能补办用地手续,让宅基地的使用合法化。不过,《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申请人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社区公寓的,则是属于不予批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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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解读:http://www.3jise.com/article/30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