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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埔又要征地了!快看看你们家能补偿多少?

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和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

为保障大埔县湖寮镇城镇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现将《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大埔县湖寮镇城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我们将在充分采纳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下发执行。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意见反馈单位: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房勇华,电话:5556869,电子邮箱:13825929388@139.com。

大埔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9日

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大埔县湖寮镇城镇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湖寮镇城镇建设征收土地、拆迁补偿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大埔县湖寮镇城镇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和其它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收土地留用地安排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

(1)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给被征地集体安排留用地(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

(2)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

第五条 征地补偿费应全额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单位。

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需拆迁房屋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被拆除建筑物后,需迁移重建的,征地单位对拆除的建筑物按附表二标准给予补偿的同时,会同规划部门选址,重新安排安置用地,安置用地面积与其拆迁主房占地面积同等。

(二)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安置;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所建的建筑物,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合同,拆除建筑物。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自行拆除的,由征地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执行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八条 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

地面种植花木的,对花木不作补偿,只补偿搬迁费。

迁移高压线、通讯光缆及地下管线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征地单位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负责迁移,确保按时提供用地。

第九条 征地通告发出之日起,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十条 对征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裁决。权属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所征收湖寮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征地单位将各种补偿款直接汇入村民委员会账户,并通知当事人限期交出土地,仍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埔县人民政府埔府[2011]年76号文件同时废止,过去制订的与本文件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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