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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农业经营制度才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在农村土地制度体系中,农业经营制度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 中国农村改革最重要的成就就是,确立了以家庭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经营体系。但是,改革30多年来,关于家庭经营的地位、统与分的关系,一直存在巨大争议。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农业劳动力比重越来越低,农业发展方式正在经历重大历史转型,如何构建新形势下的农业经营体系,决定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选择。《决定》用了很大篇幅谋划加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

(一)《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地权利安排是处理农业经营制度安排的前提。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巨大成功,归功于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以及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前提下,不断完善农地产权,稳定农民土地承包预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现行农地权利结构予以重申,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前提下,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此同时,又重申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接下来是要落实长久不变的制度安排,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与农民预期问题。

(二)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是农业经营体制的核心。《决定》一方面明确,必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这是根据中国农业特点和国际农业发展经验做出的理性选择。中国农业发展的长期历史和新中国成立后制度变革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家庭经营是最适合中国农业经营的组织方式。国际农业发展经验也表明,无论是欧美大规模农业还是亚洲小规模农业,家庭经营也是主要的组织形式,表明家庭经营与土地规模不直接相关。农业之所以选择了家庭经营,主要由该产业的特性所决定,一是它要求经营者对自然、农活及各环节有精心的呵护,不像工厂制度那样能轻易标准化。二是农业经营一旦雇工,就需要面对高昂的监督成本,侵蚀农业经营效率。另一方面,针对中国现阶段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人地关系变化,《决定》提出“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是现阶段创新农业经营方式与时俱进的选择。在经营方式上更加丰富,既有家庭经营,也有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为增进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性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方式对不同作物、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适应性,使生产关系更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三)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有了上面一条关于经营方式的创新,顺理成章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向所有这些经营主体流转,即流入的主体既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也有农业企业。其目的是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要强调的是,土地的流转要在公开的市场上进行。

四)《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 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这一条是就未来的合作经济发展而言的,明确了未来对合作社的支持方向。一是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二是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三是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旨在做强、 做大合作社,使其成为未来带领农民走向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载体。

(五)《决定》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这一条和原来的政策规定比,有所变化。原来对于工商资本下乡是不提倡'这次是鼓励和引导,但对工商资本的去处作了几个限定,一是从事适合企业化经营的项目,二是搞现代种养业。其目的是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改造传统农业。但是,将来工商资本在农业到底如何发挥作用,使之真正有用武之地,需要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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