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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情况确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主体?(以案例为例)

甲乙丙村分别有3处集体土地。

甲村农民集体拥有一块历史上兴办集体砖瓦厂的建设用地,权属合法,砖瓦厂倒闭后由集体收回,入股该县 A企业创办土豆加工厂;

乙村农民集体拥有一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出租给该县B企业用于机械生产;

丙村农民集体拥有一块地,该地原先为农用地,后出租给该县C企业用于工业生产,涉及违法用地正被查处。

现该三块土地应分别归属于谁?

实践中,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 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容易区分,而乡(镇)村办企业建设用地难以把握。尤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建设用地的隐形流转比较普遍。一些乡 (镇)村办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名为入股、联营,实为出租;一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到个人名下等等。为了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 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 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应当有三个条件:一是企业性质必须符合《乡镇企业法》有关规定。根据《乡镇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的,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 格。二是要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六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 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 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三是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7〕71号)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 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因此,第一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确权为A企业;第二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甲村农民集体;第三处必须依法处理,暂不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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