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一部强化社会服务、为规范土地整治活动有序进行提供制度支撑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土地整治立法空白。
一、明确政府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对基层反映较为突出的竣工验收问题,《条例》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评审下放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竣工验收统一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严格资金监管,保证土地整治资金专款专用。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土地整治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超出投资范围和标准列支土地整治资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护农民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村庄改造、搬迁,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
四、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条例》规定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可以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跨设区的市进行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应当在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指标有偿调剂使用取得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土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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