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种种尴尬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仍需进行适当修础上的最为现实的选择,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法律精神的贯彻实施;实行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其理由是:
其一,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安排,不外乎有国有、集体所有和私有三种选择。而土地集体所有麻烦颇多,而土地私有既和传统的公有制理论相悖,又容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可见,实行土地国有化几乎是一种“必然”选择;一方面,实行土地国有化,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传统理论,避免了土地私有化可能带来的意识形态方面的争执,相对降低了改革的政治成本;另一方面,实行土地国有化,强化了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权,可更加有效地遏止土地产权市场化改革后可能出现的诸如土地兼并等社会问题。”
其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已经徒有其名,集体所有权虚置既成事实,农民们已经把“责任田”当作“私有财产”。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的调查表明,当农民被问及“你是否有权把承包土地转包或转租给其他村民?”时,58. 1%的农民回答是:“有权,不需要登记也不需批准”,77.3%的农民认为自己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承包土地而不需要经过集体同意。可见,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权能已经“扩张”到不买“所有者”账的地步了。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来替补“所有者”的“缺位”,不仅对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而且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基础也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其三,实行土地国有化,有利于稳定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2002年11月4 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中央“痛心疾首”地指出:“一些乡村推行的土地流转,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央所说的那个“有的”显然是指农村基层政府或村“集体”,在中央的提醒下,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如果不彻底斩断基层政府或“集体”伸向农民承包地的“黑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利益”的立法本意就未必能够实现。为今之计,实行土地国有,采取釜底抽薪,难道不是上策?
其四,实行土地国有化,有利于理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实行土地国有化后,国家面对的农村“集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社区性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为其利益代表;另一类是农民们在新的土地关系下组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再发生经济交易,村委会纯粹为社区公共事业和社区公共管理而存在,农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就如同城市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同时,国家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企业”,二者关系就很容易摆正了。农民和村委会的关系在村民自治的原则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来规范,农民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仿照公司法来规范。最后再把“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升格”为“国家和公民”的关系。桥归桥,路归路,一切都显得那样自然,国家、集体、个人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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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化有什么好处?:http://www.3jise.com/article/30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