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闲置费、土价评估费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 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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