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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又反悔搬迁的,政府是否有权强拆?

搬迁是指将一些物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那么被征收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又反悔拒绝搬迁的,政府是否有权强拆呢?

具体案例:

孙某在某市有一处住宅,平时用来出租。其听说该地段有拆迁的动向,就又在该地买了一套住宅,准备拆迁的时候赚上一笔。2011年7月,该市果然要决定对该地段征收。2011年10月孙某作为被征收人在和征收人谈好安置条件之后,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孙某便后悔了,原来他打听到,有一个叫李某的拥有跟他同样户型的房子,竟然每平方米要比他多获得1500元的补偿。这亏孙某哪能吃下,便在原定搬迁的截止日反悔了,并告知征收部门,除非提高补偿标准,否则坚决不搬。对此要求,征收部门明确予以拒绝,并在给予孙某的15日宽限届满后,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孙某的房屋进行强拆。

详细解答: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虽然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是,此时的被征收人对其房屋还享有所有权,如果被征收人反悔,征收入只能依据法律和征收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的强拆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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