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政府制定出台《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此次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采用政策与市场“联姻”的方式,被征收对象的安置将更为自主。全文如下:
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黄政办秘〔2015〕62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屯溪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征收,经批准同意,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屯溪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其中,屯溪区政府负责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具体由屯溪区征收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屯溪区政府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以下称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组织购买和直接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安置方式由棚户区被征收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政府组织购买是指征收部门将应支付的补偿安置款以购房券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政府组织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政府建设的安置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直接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市场(不含信息平台内)购买、租赁住房或其他支出的安置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使用补偿资金在中心城区(屯溪区和经开区)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以外住房且购房款不低于补偿资金80%的,完成交易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和已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资料等到征收部门办理购房奖励款认证和拨付手续。奖励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
第五条 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政府组织购买的监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货币化安置资金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加强监管。
第六条 购房券是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住宅房屋购房券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3倍、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组成。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购房券票面金额,由征收部门另行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m2,且被征收人(包括共同居住家庭人员)在屯溪区内无其它住房并属生活困难的,不足54m2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后,计入购房券票面金额;商业用房购房券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2倍、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组成。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住房的补偿,已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未划入城市规划区的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240m2以上的,240m2部分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计算购房券票面金额,其他部分按被征收住房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且不适用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购房券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为现房;同意按房屋成交总额的2%向购房券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参与购房券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参与购房券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网站专栏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购房券结算。
政府建设的安置房参与购房券安置的,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安置房建设项目相关证件,经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符合房产交易条件且可直接办理房产登记的进入信息平台。
所有进入信息平台的房源信息,均要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九条 政府组织购买方式的购房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购房券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购房券;
(三)被征收人在信息平台自主选择安置房源,持购房券、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与征收部门办理购房券结算相关业务。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组织购买方式购买的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购房券抵付购房款,购房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自行协商。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80%。
被征收人用购房券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购买方式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与征收部门结算购房券,需提交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人收房手续等相关资料,每月上旬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 使用直接货币补偿资金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之外住房的操作流程: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领取搬迁证明;
(三)征收部门按直接货币补偿方式先期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资金;
(四)被征收人在中心城区(屯溪区和经开区)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以外住房,完成交易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和已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资料等到征收部门办理购房奖励款认证和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买住房或使用直接货币补偿资金自行购买信息平台以外住房的,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应完成购房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选择政府组织购买方式的,购房券自动失效,被征收人只能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选择直接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关奖励政策自动失效。
购房券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使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住宅房屋购房券不允许购买经营性用房。
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住房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货币化安置的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政府组织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交易等行为的,由市房产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购房券样式的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事宜由屯溪区政府负责解释;涉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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