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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补偿这个问题的确定性是否属于核心?

补偿额的确定与实施,是土地征收的核心。“地价”是实施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从现实情况来看,争议最多的是土地所有权与改良物的补偿问题。

(一)地价的确定

台湾地区官方确定的地价,有公告土地现值和公告地价两项。所谓公告土地现值,是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于辖区内的土地,依规定经常调查其地价动态、编制地价区段图并估计区段地价后,提经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而得。 各地编制的土地现值表于每年1月1日公告,作为土地移转及设定典权时申报土地现值的参考,并作为主管机关审核土地移转现值及补偿征收土地地价的依据。依照《平均地权条例》,公告土地现值接近一般正常交易价格。公告土地现值如能调整到接近一般正常交易价格,不仅能使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权益获得充分保障,也可以达到平均地权、涨价归公的政策目标。

台湾地区还规定,在平均地权条例施行区域,应全面举办规定地价。规定地价后,每三年重新规定地价一次,必要时可以延长。每三年重新规定的地价,一般称为“公告地价”。台湾地区的地价评估主要分为三大步骤:一是地价调查。抽查最近两年内土地市价或收益价格,作为确定标准地价的依据。 二是确定平均地价。就地价相近及地段相连或地目相同的土地,划分地价等级,并就每一等级抽查宗地市价或收益价格,以其平均数或中数为各该地价等级的平均地价。三是由各地区的地政机关报请,将平均地价公布为标准地价。 考虑到地价在某段时期内过快上涨的情况,《土地征收条例》还规定:“地价申报满五年,或一年届满而地价已较原标准地价有50%以上增减时,就要重新规定地价。”

(二)补偿额的确定

根据土地征收时造成的实际影响,补偿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筑改良物及农作改良物)补偿费、土地改良费用、营业损失、迁移费等。

第一,土地。征收的土地,按照征收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补偿地价。在都市计划区内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按毗邻非公共设施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现值补偿其地价。这两项在必要时可以加成补偿。其加成补偿成数,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比照一般正常交易价格,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于评议当年期公告土地现值时评定。

第二,建筑改良物及农作改良物。建筑改良物补偿费,按征收当时该建筑改良物的重建价格估定。农作改良物补偿费,在农作改良物被征收时与其生长成熟时相距一年以内的,按成熟时的作物估定;超过一年的,按其种植及培育费用,并参考现值估定。建筑改良物及农作改良物补偿费,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估定。其查估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确定。

第三,土地改良费用。被征收土地公告前已领有建筑执照以及在农地上进行的土地合法改良部分,其已支付的土地改良费用,应给予补偿。

第四,合法营业损失。建筑改良物原供合法营业之用,因征收而导致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缩小的损失,应给予补偿。该补偿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五,迁移费。包括因迁移的标的物、人口、动力机具、生产原料、经营设备、水产养殖物或畜产等。该补偿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三)补偿费的发核

补偿费由需用土地人负担,并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转发。征收补偿费于公告期满15日内发放。当补偿费发放完毕后,需用土地人将原始取得相关权利,原土地所有权人的他项权利将因征收而消灭。对原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上他项权利的清偿,由当事人限期自行协议,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协议结果代为清偿。如果协议不成,补偿费将存人土地征收补偿费保管专户。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在应受补偿费发给完竣时终止。

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期内对补偿估定有异议,将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复议。如果土地权利关系人还不服复议结果,将依法提起行政救济。一旦结果有变动,其应补偿价差得于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如果应受补偿人拒绝受领或无法受领,补偿费将在应发给期限届满次日起3个月内存人保管专户保管,并通知应受补偿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受补偿人如逾15年仍未领取补偿费,则被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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