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由唐朝德宗李适时期的宰相杨炎所创,也称作“两税制”,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具体是指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据丁征税的作法,实行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
①两税法背景
武周(武则天建立的朝代,国号“周”,又因皇室姓武而被称为“武周”,具体时间为690年—705年)过后均田制受到破坏,唐代开国初期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
唐德宗李适(kuo,四声)(742年5月27日―805年2月25日),唐代宗李豫长子,唐朝第九位皇帝(除武则天和唐殇帝以外),在位二十六年(779年6月12日―805年2月25日 )。
初封奉节郡王,代宗宝应元年(762年)为天下兵马元帅,改封鲁王。安史之乱平定后,拜尚书令,改封鲁王、雍王。广德二年(764年),被立为皇太子。
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代宗驾崩,李适即位。李适在位前期,以强明自任,坚持信用文武百官,严禁宦官干政,用杨炎为相,废租庸调制,改行“两税法”,颇有一番中兴气象。后任用卢杞等,政局转坏。
建中四年(783年),爆发“泾原兵变”,李适出逃奉天,后依靠李晟等平乱。执政后期,李适委任宦官为禁军统帅,在全国范围内增收间架、茶叶等杂税,导致民怨日深。对藩镇多事姑息,使其势力日渐增强。
李适在位时期,对外联合回纥、南诏,打击吐蕃,成功扭转对吐蕃的战略劣势,为唐宪宗的“元和中兴”创造了较为有利的外部环境。
贞元二十一年(805年),李适于会宁殿驾崩,享寿六十四岁。谥号神武孝文皇帝,庙号德宗,葬于崇陵。
李适善属文,尤工于诗。《全唐诗》录有其诗。
李适之所以能被历史铭记,还是因为发布了两税法,而两税法的提出者是一代名臣杨炎(下页)。(猜您还喜欢看:初税亩是春秋时期哪国实行的? 汉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名田制是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土地制度 清初顺治和康熙的更名田制度又称更名地 雍正推行的火耗归公是什么意思?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包括王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
唐朝两税法提出者杨炎简介:
杨炎(727—781),唐代大臣,财政改革家。生于唐玄宗开元十五年,卒于德宗建中二年,年五十五岁。美须眉,峻风寓,文藻雄丽,豪爽尚气。父丧庐墓,号慕不废声。河西节度使吕崇辟掌书记。德宗时,累拜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作两税法,一变租庸调旧制。当时便之。初炎矫饬志节,颇得名。后党元载,坐贬。及得政,睚眦必仇,果于用私。以刘晏劾载及己,贬晏忠州,诬而杀之。及罢相,为卢杞所构,赐死。后诏复官,谥平厉。炎著有文集十卷,制集十卷,《新唐书艺文志》系苏弁所编,并行于世。
他在唐德宗时任宰相约两年,在财政方面进行了重要改革。唐中央财赋,本储存太府寺所属的左藏库。安史之乱后,移贮宫廷的大盈内库,由宦官掌管。宦官中饱私囊,账目混乱,不可究诸。杨炎入相后,首先提出国家祖赋不能变成皇帝私产,建议把大盈内库财赋仍拨归有关部门管理。德宗采纳了他的建议,恢复了安史之乱前国家公赋予皇帝私藏分管的制度,维护了国家公赋收支独立的原则。建中元年(780年),他建议废除租庸调制,创立并推行了两税法,为后代所沿用,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一大改革。
他提出与西周以后的“量入为出”原则相对立的“量出为入”的财政概念,主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并主张“人无丁(丁男)、中(中男),以贫富为差”,作为两税法的课税基础,抛弃了唐代原来以人丁为征课标准的租庸调制,以土地、业产等财富的多寡,按每户的贫富差别进行课征。这使得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计资而税的两税法代替西晋以来计丁而税的制度,是一项带有划时代意义的措施,在中国财政思想史上是一个大突破。两税法还采用以钱定税的原则,除谷米外,均按田亩计算货币缴纳,反映了唐代中叶货币经济的发展。两税法大为简化了税制,便利了租税的征收,免去了税吏许多催索的苛扰,不但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而且也减轻了人民负担。
唐代宗大历时,杨炎官礼部郎中,知制诰,迁中书舍人,与常衮同掌诏敕的撰写,其文笔受到朝土的赞许;称为“常、杨”。大历九年(774年)杨炎升为吏部侍郎。与当时宰柏元载有戚谊,又受到元载的赏识和提拔。十二年,元载得罪被杀,他也遭到牵连,被贬为道州司马。十四年,唐德宗李适即位,崔佑甫推荐杨炎可以重用,因而从贬所召回,任为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建中二年,卢杞入朝为相,杨炎与卢杞不合。同十月,遭卢杞诬陷,被贬为崖州司马。途中赐死。
②两税法内容
a、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b、主户和客户(住户指地主,客户指租佃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c、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d、“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e、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f、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g、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h、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③两税法实施过程
“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
但是,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④影响:
a、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b、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c、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d、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e、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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