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特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价格体系包括以下五类价格形式。
一.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反映城镇及农村整体地价水平,作为政府对地价实行宏观管理和控制的标准。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有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法定最高年期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农用地基准地价是指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平均价格。
二.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反映宗地在一般市场条件下正常地价水平,作为政府对地价和土地市场进行管理的依据。
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公开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定地价是宗地地价的一种,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并被政府认可,作为土地市场管理的依据,其评估方法与一般宗地估价方法相同。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一样,由政府定期公布。
三.交易底价
交易底价反映宗地在不同市场条件和不同交换形式下的地价水平,供土地交易或交换各方作为交易最低价或期望价参考的价格或评估价。
四.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反映具体宗地在土地市场交易或交换等活动中的现实价格,由土地交易双方认可并据此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价格。
五.其他价格
其他价格由以上四种类型的土地价格衍生和派生的供抵押贷款、土地税收、资产核算、 土地出让等方面使用的土地价格。
上述五个地价系列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土地价格体系,同时,这五个地价系列也在地价体系中起到不同的作用,具有不同的地位,显示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从地价的性质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交易底价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宗地地价,是根据过去成交地价及土地收益情况评估的地价;而成交地价则是在土地市场交易中直接实现的现实价格。
从地价的特点看,基准地价属于区域平均地价的一种,是目前我国最常见的区域平均地价形式;标定地价、交易底价及其他派生的地价都是对具体的宗地而言,故都属于宗地地价类型。
若按各地价在地价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分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政府为管理地价和土地市场而组织或委托评估的,对地价体系中的其他地价具有一定的导向控制作用,因而是我国地价体系的核心;标定地价、交易底价或交易评估价是土地市场中最常见、最大量发生的地价形式,因而是地价体系的主要成分;而成交地价反映的是土地市场的现实,故是地价体系内最关键的参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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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格有五类价格形式:http://www.3jise.com/article/50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