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王公官吏的受田,名目繁多,数量亦大,大约有以下三种: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
①永业田:凡有爵位、勋位和官职的人,都受永业田。据《唐六典》记载:“凡官人受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正一品60顷,群王及职事官人一品50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40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若职事官三品25顷,职事官从三品20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14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11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8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5顷……”。
②职分田:即职田,作为京内外职事官的俸禄,按其官职授给田地。这种田地仍属公田,不归私人所有,官员离职时,要移交后任。官吏的职分田,京官一品12顷,二品10顷,三品9顷,四品7顷,五品6顷,六品4顷,七品3顷又50亩,八品2顷又50亩,九品2顷。皆百里以内之地。外官,诸州都督、都、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四品8顷,五品7顷,六品5顷,七品4顷,八品3顷,九品2顷又50亩等。
③公廨田:系用作京内外各官署外公费用而设置的。京官各司公廨田的数量是:司农寺26顷,殿中省25顷,少府监22面,太常寺各20顷,京兆府、河南省各17顷,太府寺16顷,史部、户部各15顷,兵部、内侍省各14顷,中书省、将作监各13顷,刑部、大理寺各12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11顷,工部10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9顷。外官各寺,大都叔府40顷,中都督府35顷,下都督护府、上州各30顷,中州20在,宫总监、下州各15顷,上县10顷,中县8顷,下县6顷。
附:口分田和永业田的所有制性质
①口分田:一般是种植谷物的土地。农民到了有耕作能力时受田,年老体衰时还给国家一半,死后则全部还给国家,不得买卖或作其他处理。从这点下看,口分田是国家所有制性质,受田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自狭乡处徙往宽乡者,可以卖其口分田。
②永业田:一般不归还国家,是有世袭权的土地,有明显的私有性质。永业田虽然为私人所有,但这种私有权是不完整的,国家还有权变动。
总之,口分田是还受的土地,具有国有性质,但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其出售;永业田基本上是私人所有的性质,但是,其私有权也不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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