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州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城乡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责任、审批规定等方面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坚持国家所有的原则,禁止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坚持规划引领的原则,所有宅基地使用行为必须服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禁止私建乱盖;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时应充分利用村中空闲地和未利用地,避开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提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城乡宅基地用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城乡宅基地用地的审批、建设、监督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负有严格履行土地保护、管理、监督的职能职责,确保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规划部门负有严格执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职能职责,确保规划执法严格。住建部门负有履行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职能职责,确保农村建房依法、规范、有序。农业部门负有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规、监督承包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职能职责,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承包关系的行为。
《通知》对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作出规定:城镇居民宅基地应当在城市住宅区规划内依法取得或购买城市商品房;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用地发放和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以依法登记的独立户口为单位,以合法的居民户口簿中户主为申请人。
农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因国家建设征用、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以下情形不得安排宅基地:一户已拥有一处达到标准面积宅基地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未依法处理的;将原住宅以出租、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的;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地块条件、申请条件、批新退旧协议,统一向规划部门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安排指标,张榜公示;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结果报县(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定:新建住房应当自放线之日起2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应当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已批准宅基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村庄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相关审批机关注销批准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宅基地。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要坚持“三到实地”:接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后,乡(镇)工作人员要组织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选址条件,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批准后,乡(镇)工作人员要到实地组织丈量放线,给定标高,书面告知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使用条件和建设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工作人员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换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通知》要求,州人民政府在州国土资源局成立城乡宅基地用地管理督察组,对县(市)、乡(镇)城乡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开展督查。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例行检查。对审批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照党政纪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徇私舞弊、违法违规审批造成重大损失,对自然景观、公路、铁路等沿线用地形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杜绝“人情宅基地”、“关系宅基地”和“利益宅基地”的发生。以上是地方的,具体请看你所在地的相关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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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条件、流程:http://www.3jise.com/article/505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