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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银川市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消息及政策解读

宁夏省银川市农村土地确权政策:银川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自查自验,加快进行数据录入、地籍图绘制确认、档案整理和签订合同等工作。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157万亩,完成确权登记138.78万亩,累计流转土地面积54.8万亩。

银川市农村土地确权

一、宁夏省银川市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消息:

银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通过验收

2016年1月,银川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目前全部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当前,各县(市)区正在跟进疑难问题处理、签订合同、数据信息录入、档案整理等工作,待国家统一的确权证书标准发布后,即可打印颁发证书。

银川市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成立了土地确权领导小组,充分发动群众,调动乡村干部的积极性,并强化各项措施,狠抓落实,认真细化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全力推进确权工作。同时,做到“宣传培训到位,入户调查细致,信息录入准确,上图建库精准,错误修正及时跟进”,严控确权登记质量,严格工作程序。通过“十天一通报、半月一督导”的方式,及时了解并解决基层工作中的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全力推进,确保确权工作按期完成。

截至目前,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共完成确权登记138.78万亩,涉及219个村,包括2013年试点村,银川市六个县(市)区全部通过了自治区确权办的调查成果检查验收。

二、宁夏省银川市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

银川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自查自验,加快进行数据录入、地籍图绘制确认、档案整理和签订合同等工作。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157万亩,完成确权登记138.78万亩,累计流转土地面积54.8万亩。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经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据了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涉及27个乡镇、13万余户农户。确权后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用了多重防伪,不仅有多重防伪功能而且还有电子档案可以查询。

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形成呼应的是,银川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银川市在大力推进发展“三精”农业中,创新农业投入增长机制,推广贺兰县“土地信托”、“兰光土地流转”的新模式,鼓励农民通过土地互换、入股,或整村、整组统一规划、整合利用等方式解决“土地碎片化”问题。同时,推广金凤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验和永宁县“粮食银行”建设经验,有效提高农民收入。

据统计显示,截至目前,银川市2015年土地流转面积新增3.92万亩,同比增加1382户、增长7.42%,现已累计流转土地面积54.8万亩,占农村二轮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53.57%,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34.36%,涉及农户7.47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57.42%。

三、土地确权政策解答:

1.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一)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三)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2.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应当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的承包地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4.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

5.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6.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7.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并居住,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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