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另一要件是,在强制取得私人土地权利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台湾地区,土地征收程序除了保有各国和地区通用的征收申请、核准、 执行等,还设置了土地征收的前置和后续程序,在程序上为土地所有权人更充分地表达意见和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空间。
(一)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按照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的规定,需用土地人在申报土地征收时, 必须经过以下前置程序。
第一,勘选用地。需用土地人为公益事业需要提出用地需求前,应对所兴办事业的性质及实际需要予以核实,勘选适当用地位置及范围。在勘选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范围时,应选择使损失最少的地方,并应尽量避免耕地。
第二,协议价购。征收是取得土地的“最后手段”,而非“优先手段”。协议价购制度是实施征收的前置程序,需用土地人必须践行协议价购程序。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要求,需用土地人申请土地征收时,其土地征收计划书内容要记明“曾否与土地所有权人经过协议手续及其经过情形”。由此可见,协议程序的践行,成为需用土地人的法定义务。除国防、交通、水利、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因公共安全亟须使用土地,未及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外,其他用地均应先与所有权人通过协议价购或其他方式取得。需用土地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时,应以不低于征收补偿费的价格协议办理。如果未践行该程序而直接进入征收环节,即为违法。如果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者经开会后未能达成协议,用地需要人可以申请征收。
第三,举办公听会。需用土地人在事业计划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前,应举行公听会,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需用土地人在申请征收前,应以书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公听会事项包括三点:一是于7日前将举行公听会的事由、日期及地点公告在需用土地所在地的公共地方,当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乡公所及村办公处的公告处所,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二是说明兴办事业概况。并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三是对于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处理情形应作成记录,在事业计划书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及征收案件送由征收机关核准时一并检附。
(二)土地征收的后续程序
在征收作业程序完成后,如果需用土地人切实按照核准计划及所定期限用地,征收工作即告结束。但是,如果需用土地人没有依照征收计划使用该土地,或者因所征收的标的不属于非征收不可的情形,从而导致土地无法使用, 就不得不启动撤销征收及收回权等后续例外程序。
第一,撤销征收。适于进入撤销征收程序的情形有如下几种:因作业错误或工程设计变更,致使原征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公告征收时,都市计划已规定对所征收土地采取联合开发、市地重划或其他方式开发;在征收计划开始实施前,其兴办的事业已发生改变,或兴办的实业计划已经注销;尚未依据征收计划完成使用的土地,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征收土地的全部或一部分已无使用必要。
第二,收回权。台湾地区土地法律规定,一般征收的土地在征收完毕后应立即依征收计划投入使用,需用土地人如未在期限内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原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照原征收价额将土地收回。《土地征收条例》对申请收回土地权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征收补偿费发给完竣届满3年,未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二是未按核准征收时原定的兴办事业项使用; 三是依原征收计划开始使用后未满5年,后来未继续依照征收计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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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土地征收时需要注意哪些前置与后续的程序问题?:http://www.3jise.com/article/50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