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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20淮阳县县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2006-2020淮阳县县城总体规划(下)(附图)

第十一章 道路系统规划

第069条 对外交通规划

1、结合环路建设,引导过境交通,国道106、淮周路及各通乡公路上的过境车辆均沿规划外环路通过,外环路红线宽度控制为50米,为两块板形式,中间设置绿化带,减少对向行车间干扰。

2、铁路由窄轨升为准轨,周淮铁路向西北迁移,移至周商高速和规划北二环路外围,消除其对城市内部交通影响。

3、理顺城市西北部的道路交通,使得周商高速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顺畅便捷。

4、尽量减少城市支路与环路相接,避免两种性质的交通流互相交叉影响。

5、城市每个出入城方向均设置了两条或三条城市出入境道路。

第070条 汽车站场规划

规划废除淮阳县现有的三个客运站,新规划建设3处长途客运站场:①位于淮周路与B5交叉口西北;②位于平安路与B7交叉口附近;③位于民生街与弦歌路交叉口附近。站内应设置停车场和微型检修站,对车辆进行简单保养与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营运。规划设置两处货运站:①位于龙都北路与北二环路交叉口西北部;②位于龙都路与B6交叉口西北部。

第071条 道路系统规划

结合总体规划布局形式,充分考虑城市内部交通、对外交通与过境交通的联系,以“外联便捷,内联合理”为整合原则进行道路系统的规划。淮阳县城道路网结构形式为“环形+放射状+方格网”。根据国家道路交通规划规范和淮阳县的实际情况,市区道路分为环路、主次干道和支路四个级别。

1、环路:分引导过境交通和各功能片区间联系两种功能的环路,规划红线宽为50米。

2、主干道:城市中主要的常速交通道路,主要为临近组团之间与市中心区的中远距离运输服务,是联系城市片区与城市对外交通枢纽联系的主要通道,以交通功能分为:交通性干道、生活性干道,规划红线宽30-50米之间。

3、次干道:是市区内仅次于主干道的次要交通干道,联系主干道,并与城市主干道组成城市干道网,在交通上主要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同时可在两侧布置公共建筑和住宅,又兼具生活服务功能,规划红线宽22~35米之间。

4、支路:是城市一般街坊道路,在交通上起集汇性作用,是直接为用地服务的以生活性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15-25米。

第072条 道路横断面规划

道路横断面充分考虑各种交通的功能与性质,特别是在慢车道和步行道路的设置上生活性道路与交通性道路有所不同,力求各种交通能运行于适合各自特点的道路系统中,减少交通冲突,形成完整、有序、高效的交通网络。

第073条 主要交叉口规划

由于现状淮周路和道路B4、B5交叉口形成了六叉口,且各条道路均为锐角相交,故本次规划交叉口设置立交桥,将淮周路上跨。

平安路、龙都路和新建街三条道路相交形成五叉口,本次规划采用环岛形式,环岛半径不小于60米。

城区其他道路均能满足预测交通量的交通要求,故本次规划交叉口均采用平交形式。

第074条 停车场规划

根据国家公共停车场面积标准人均0.8~1.0平方米的规定,结合淮阳县正在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等因素考虑人均停车场面积人均1.0平方米。

按照要求共规划停车场38处,主要分布于商业服务设施、生活居住区、大型公建集散场所、交通枢纽、城市出入口等产生大量停车需求的用地附近。

此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设施等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专用停车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应采用分散与集中布点相结合的原则,在非机动车运行密集区进行相关调查与分析后合理布设,配建标准以下表为准:

第076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1、结合居住区、商业区、行政办公区、工业区、各种大型人流集散场所以及对外交通站场等用地布局,方便公交线路向近郊延展,扩大其辐射吸引面,规划了8处具有一定换乘功能的枢纽性场站。

2、控制指标

①城市公共汽车拥有量近期达到0.8标台/千人,公交车辆152辆,远期达到1标台/千人,公交车辆300辆。

②规划公交线路网密度中心区达到4.5公里/平方公里,城市边缘达到2.5公里/平方公里。

③公共交通侯车站服务面积以半径500米计算,覆盖率不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90%。

第十二章 绿地系统规划

第077条 本次规划的目标:近期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目标,远期达到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目标。

第078条 规划指标体系

人均公园绿地: 近期 10㎡/人 远期 15.1㎡/人

城市绿地率: 近期 35% 远期 38%

绿化覆盖率: 近期40% 远期 45%

第079条 淮阳县绿地系统布局结构由“一心四廊、点轴结合、多层渗透”交贯组合而成的绿地景观布局结构。

第080条 淮阳县公园绿地规划以各类公园和街旁绿地相结合,以点线结合的形式构成有机的公园绿地网络。规划到2020淮阳县公园绿地总面积为454.1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1m2/人。

第081条 规划到2020淮阳县生产绿地总面积为679公顷,防护绿地总面积为308公顷。

第082条 城市各项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

一、树种规划的基本原则

1、适地适树。在推广生长较好的乡土树种基础上,适当引进适宜城市绿化和对土壤要求不严的树种进行引种驯化。

2、选择适于本地生态环境的抗病虫害速生树种。

3、结合本市绿化建设需要,加强淮阳县特色,乔木、灌木和草坪的比例推荐为6:3:1的比例,加强高大乔木的比例,多用国槐、法桐、垂柳等观赏性和实用性都比较强的树种,快速形成淮阳县特色。

4、根据不同绿地类型的实际需要,结合远近期发展的要求,适当培育观赏强的珍贵树种。

二、规划树种名录

1、市花市树的选择

市树推荐:垂柳和国槐。

市花推荐:紫薇和月季。

2、行道树:国槐、垂柳、白腊、刺槐、毛白杨、银杏、栾树、大叶女贞、金丝柳、法桐、千头椿、合欢、苦楝、龙柏、桧柏、侧柏、蜀桧、白榆、泡桐、七叶树。

3、观赏树:龙柏、桧柏、侧柏、白皮松、合欢、红枫、海棠、法桐、桑树、金丝柳、卫茅、龙爪槐、水曲柳、紫花泡桐、柽柳、棕榈、广玉兰、碧桃、枇杷、流苏。

4、花灌木:花石榴、金银木、紫珠、丰花月季、紫薇、木槿、珍珠梅、蔓生月季、黄刺玫、金叶女贞、紫叶小檗、丁香、榆叶梅、迎春、紫荆、凤尾兰、牡丹、芍药、樱花、连翘、腊梅、红瑞木。

5、常绿灌木:大叶黄杨、砂地柏、小叶黄杨、千头柏、洒金柏、桂花、海桐、夹竹桃、石楠、构骨

6、地被植物:三色堇、雏菊、金盏菊、荷兰菊、地被菊、秋葵、马蔺、玉簪、菊花、一串红、鸡冠花、矮牵牛、中华结缕草、燕麦草、紫羊茅、瓦巴斯、天堂草、三叶草、德国鸢尾。

7、果树:桃、杏、梨、苹果、葡萄、柿子、核桃、山楂。

8、攀沿植物:地锦、灵霄、紫藤、葡萄、金银花。

第十三章 工程设施规划

第一节 给水工程规划

第084条 规划预测近期(2010年)城区用水量为6万吨/日;远期(2020年)城区用水量为11万吨/日。

第085条 规划近期完成淮郑路南、七里河东建设供水能力为5万吨/日的水厂建设与相关配套工程。远期在振兴路与淮宁路交叉口建设供水能力为6万吨/日的水厂,占地4公顷,水源建议对西北角大菜园,小菜园进行水文地质勘察确定。

第086条 规划给水管网系统采用生活、工业、消防共用的给水系统。城区管网布置上要考虑多源供水管网的协调工作,控制点自由水头不低于28米,消防时控制点自由水头不低于10米。

第087条 水源卫生防护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卫生防护制度。

第二节 排水工程规划

第088条 城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第089条 预测近期污水量为3万吨/日;预测远期污水量为9万吨/日。

第090条 规划近期内尽快完成位于现状县城西南侧,七里河的下游,106国道西侧,南二环南侧,县轴承厂东侧的第一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工程。远期规划扩建此污水处理厂,扩建规模为6万吨/日,规划期末第一污水厂的总处理规模达到9万吨/日,总占地面积8公顷。污水处理程度采用二级生化处理。

第091条 污水管网布置分为三个大区组织收集:一是现西二环以西的区域,主干管布置在西二环上,之后绕行七里河左岸入污水厂。二是龙都路以西,西二环以东的区域,以及城湖以北的区域,污水主干管结合现有的管网情况布置在龙都路上入污水厂。三是由城湖包围的老城区,沿新华大街、前进大街、再向西南沿路布置污水主干管入污水厂。

第092条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充分考虑污水回用以节约水资源。

第093条 雨量计算引用周口市暴雨强度公式:

q=167*(29+24lgP)/(t+19)^0.88;升/[秒•公顷]

第094条 雨水排放按城湖系统、古蔡河系统、七里河和淮郑河系统分别组织。老城区雨水就近排入城湖,北部规划区雨水就近排入古蔡河,中西部规划区雨水主要排入七里河和淮郑河。老城区现有排水渠道要进行拓宽清淤。

第095条 淮阳县城应积极采取节水措施,构建节约用水评价体系,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三节 电力工程规划

第096条 规划期内从太康220KV站引入220KV电源线路一回。

第097条 近期需新建城北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为2X40MVA。近期装一台主变,远期装第二台主变。

第098条 近期需新建城西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为2X40MVA。近期装一台主变,远期装第二台主变。

第099条 近期实现城西-淮阳-城北三座110KV变电站之间的110KV联网线路。

第四节 信息工程规划

第100条 近期末在新区建邮政支局三处,各占地1.0ha。

第101条 规划区内分散布置邮政服务网点(所)7处,每所占地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102条 近期末在新区建电信分局三处,各占地0.8ha。

第103条 近期末(2010年)市话交换机容量应达12万门,市话装机量应达10万部,市话普及率达50部/百人,长途中继电路达8000条。

第104条 远期末(2020年)市话交换机容量达20万门,市话装机量达18万部,市话普及率达60部/百人,长途中继电路达2万条。

第105条 随着移动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近期内移动通信基站应达到40个;远期应达到60个。近期末移动用户达8万户,远期未达12万户。

第106条 规划期末,全市广播电视综合交叉覆盖率应达到98%以上,城镇有线电视入户率达100%,农村有线电视入户率达70%以上,有线电视用户达到10万户以上。摄、播、编设备实现数字化,建成优质的全县统一的多功能有线电视网,构筑信息平台和传输网络,开发广播电视现场直播、图文电视、电视购物、电视会议、自动播出、互联网等业务。

第五节 供热工程规划

第107条 供热热源为区域锅炉房。老城区热源为小型燃气锅炉房。

第108条 民用热负荷近期为96.6MW,远期为355.7MW;全年热负荷近期为0.58×106GJ/年,远期为2.13×106GJ/年。

第109条 采暖面积近期为176万平方米,远期为647万平方米。

第110条 供热热媒参数:供水温度110℃,回水温度70℃。

第111条 供热管网采用枝状布置,直埋敷设。

第112条 供热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随城市建设的发展,分期分片实施。近、远期供热普及率分别为30%和80%。

第六节 燃气工程规划

第113条 城市燃气以“西气东输”天然气为主气源,近期管道气化率50%,远期管道气化率80%。

第114条 燃气工程供气规模近期2.87×104m3/日均,远期9.64×104m3/日均。用气量预测为近期1048×104m3/年,远期3155×104m3/年。

第115条 现状天然气门站满足远期负荷,调峰储气容积近期0.9万立方米,远期3.0万立方米,采用高压球罐储气,储配站与门站合建。

第116条 城区供气管网采用中压(A)一级供气系统,中压管网成环状敷设,管材以PE管为主。

第十四章 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节 环境卫生规划

第117条 生活垃圾预测及处理

规划区预测近期按人均日产生生活垃圾量1.2kg/日计算,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为230吨/日,远期按人均产生生活垃圾量1.5kg/日计算,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为450吨/日,工业废渣按年产生垃圾总量0.6万吨。

垃圾处理厂面积按0.4ha/万人计算,近期需7.6ha,远期需12ha。规划垃圾处理厂布置在县城东贾庄行政村孙庄东部。

居民生活垃圾近期采用混合收集,生活垃圾袋装化,远期采用垃圾分类处理。垃圾收集后由环卫职工通过垃圾清运车(城区垃圾收集点每天收集2—3次),运往中转站,再通过密封集装箱运至垃圾填埋场作填埋处理或垃圾处理厂处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清运后送垃圾处理厂处理。

第118条 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

建筑垃圾:由指定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各自的清运责任。

工业固体废物:在环卫单位统一收集处理的基础上,加强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既可以创造产值,又减轻了这些废物对环境保护的压力。

危险固体废物:由环卫部门专门进行密闭收集并焚毁。

第119条 公共厕所设置

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以750--1000m为宜。新建居住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未改造的老居住区为100—150m。

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和新建小区,每km2不少于3座。

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

街巷内建造的供没有卫生设施住宅的居民使用的厕所,按服务半径70-100m设置一座。

设置范围:城市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厕: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车站、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新建住宅区及老居住区。

设置规划:公共厕所淮阳县城按2500人设置一座,规划公厕数目125个。在增加水冲式公厕数量的基础上,改造旱厕,提高水冲式公厕的等级,水冲率达100%,提高三级以上公厕比例。在商业繁荣区,建议沿街单位提供公共厕所的服务。

第120条 化粪池规划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

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建造三格式无害化粪池。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经化粪池沉淀后再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第121条 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122条 废物箱设置

废物箱一般设置在城市街道两侧和路口、居住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废物箱设置间隔规定如下:商业大街设置间距20-50m;交通干道50-80m;一般道路80-100m;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可按100m左右间隔设置。主干路、次干路100~200m;支路200~400m。

第123条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垃圾转运站:原则上与公厕结合起来布置,按0.7-1.0KM2设置一座,规划垃圾中转站38处,每处占地100-150平方米。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规划结合垃圾处理厂附近择址布置,处理厂(场)年处理规模近期达到12万吨,远期达到18万吨。为了彻底解决城市垃圾问题,规划建议垃圾处理厂(场)采用焚烧处理方式。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车辆的给水,由设置在街道两旁的供水器供水。供水器可利用现有消火栓或另设环境卫生专用供水器。

供水器的间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

进城车辆清洗站: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在车辆进城的城、郊区接壤处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清洗站内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124条 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设置

环卫机构:规划建议城区应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所,下设环境卫生队7个(按1个/5万人),按省建设厅颁布的环卫定额指标2.5人/千人,至2010年需环卫职工475人;至2020年需750人。

环卫车辆:按规定指标2.5台/万人,包括密闭式垃圾车、洒水车、吸粪车、清扫车等,至2010年共需大中型环卫车辆48台,至2020年共需75台。

环卫停车场、修理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指标可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150㎡/2辆选取,近期需占地0.4ha,远期需占地0.6ha,环卫车辆修理厂占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环卫停车场、修理厂结合城市社会停车场合并设置。规划在淮周路与弦歌路交叉口西南、新建路与平安路交叉口东北附近设两处。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规划按1个/1万人设置工人作息场所,共计30处,每处用地面积20—30平方米。

第125条 城市保洁

街道保洁:淮阳县城区道路保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标准分为三级,争取实现与不断提高的人民生活相适应的城市环境水平。

水面保洁:制订严格的卫生保护措施,加强河道和城市景观水系的卫生管理,尽可能减少垃圾堆放对水体的污染。

第二节 环境保护规划

第126条 环境综合整治总体目标

城区主要纳污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稳定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噪声环境质量按《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中规定的各类区域达标。

淮阳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指标  第127条 环境保护区划分

1、空气环境控制区

一级标准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区:包括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的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区:包括特定工业区。

2、水环境控制区

严格控制对龙湖水质的污染,制定完善的水质保护标准细则,水质保持二类以上水平。水源地范围内开采井周围半径50米以内划为一级水源保护区,300米以内地域划为一级保护区。

IV类水体控制区:城区地表水水质达到IV类。

Ⅲ类水体控制区:城区地表水水质达到Ⅲ类。

3、噪声环境控制区

按照环境噪声区划的要求,各类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

0类控制区域:包括公园、一类居住区(包括别墅区、疗养院、宾馆区等),控制指标为昼间50dB(A),夜间40dB(A)。

1类控制区域:包括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控制指标为昼间55dB(A),夜间45dB(A)。

2类控制区域:包括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控制指标为昼间60dB(A),夜间50dB(A)。

3类控制区域:包括工业区等,控制指标为昼间65dB(A),夜间55dB(A)。

4类控制区域: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控制指标为昼间70dB(A),夜间55dB(A)。

第128条 空气环境保护规划

近期到2010年,城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平均浓度分别控制在0.06mg/m3、0.05mg/m3以下,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GB3095-1996)二级标准;总悬浮微粒(TSP)年平均浓度控制在0.3 mg/m3,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三级标准。

远期到2020年,城区工业废气达标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要求达到或稳定保持在100%。城区二氧化硫、氮氧货物、总悬浮微粒(TSP)等各类大气因子年平均浓度均稳定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第129条 地表水环境保护规划

(1)地表水:龙湖、七里河、古蔡河水质达到国家Ⅱ类水质标准,淮郑河、南关沟达到国家III类水质标准。

(2)水源地环境控制标准:

水源地范围内开采井周围半径50米以内为一级水源保护区,300米以内地域为二级水源保护区。

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废水排放达到100%,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100%。

第130条 噪声防治规划

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为98%,主要交通干线噪声达标率为95%,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为100%。

第131条 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划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工业固废无害化处理分别达到95%和100%,生活垃圾清运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规划期末达到100%,危险固废实现零排放,粪便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达标后排入城市水体,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第十五章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第一节 消防设施规划

第132条 消防站设置

根据《城镇消防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和淮阳县城市特性及规划布局,城区共设置7个消防站,一处特勤消防站,六处标准普通型消防站。

第133条 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取自城市市政管网和内部河流,管网水压应满足消防需要,龙湖及七里河、古蔡河、淮郑河建城区内沿岸每100~120米设置一个取水点。城市被道路分割的地块内部应根据其用地性质,按规范设置消防栓、消防水池或消防水井。

第134条 消防供水

消防供水分两种:一种是利用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供水,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输入管不应少于两条,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城市道路按100~120米设置消火栓,大于60米的道路两侧设置,重点建筑、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密集区加密设置。消防栓均采用地上式,消火栓距道边不应超过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另一种是利用地面水源供水。

第135条 消防通道

城区外环路和对外交通性道路为危险品专用通道,其它交通性干道为消防车的主要通道,各级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各单位及居住区内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

第136条 消防通信

消防通信营保障火灾报警和灭火指挥调度迅速、准确可靠,要充分利用有线、无线两种通信手段的特长,并与先进的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有机的结合,为消防接警、调度、指挥、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自动化、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节 抗震防灾规划

第137条 抗震标准

据1990年新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分区图》确定淮阳县的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工程设计以此作为设计标准,建筑地震影响按近震、场地类别按Ⅱ类。

第138条 抗震救灾指挥中心

规划设县级抗震救灾指挥中心一个,位于县政府内,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接到临震预警时,向全市发布命令,统一指挥灾时疏散和重要物资转移。另外规划设区级抗震救灾指挥中心两个,分别位于各个城市分区政府内,协助县抗震救灾指挥中心指挥基层抗震救灾事务。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应建有人防地下室,配备双线通讯线路、专用电话线路及现代GPRS通讯系统。

第139条 避震疏散通道和场地

规划以城市的主干道作为抗震疏散通道线路,城市主干道设计应线形顺畅,有足够的红线宽度,以保证震时疏散救护的便捷安全。

现状和规划的公园、广场、运动场和学校操场作为地震时的疏散场地。其中位于各片区的公共绿地为主要疏散场地,其面积已满足人均疏散用地指标的要求。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均应保证楼间距在房屋高度的0.8倍以上,确保疏散和救护通道的畅通。

第140条 生命线系统

规划加强城市供水、排水、交通、通信、燃气、医疗救护、粮食供应、消防等城市生命线系统。为提高生命线系统的抗震能力,各种管线的敷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城市生命线工程提高一级设防。

第141条 建筑物设防抗震要求

建筑物设计按6度设防,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现状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由各部门、各单位分别清理,提出加固、改造、拆毁意见,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实施,主要疏散通道两侧建筑物应按照要求后退道路红线。

第三节 防洪工程规划

第142条 规划对新蔡河、古蔡河、淮郑河、南关沟、七里河纳南关沟下游按50年一遇标准设防,对河道加深加宽,加固加固堤岸。近期可以按20年一遇标准治理。

第143条 规划对七里河城区段按5年一遇雨水设计流量进行排涝设计,南关沟按此标准校核其行洪断面。

第144条 规划淮郑河与南关沟沿龙都路、弦歌路进行“短路”相接,并设置相应调节闸门,以使洪水季节时来自西部的洪水可以“短路”绕行到南关沟排向下游。

第145条 河道治理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河流、坑塘治理应与美化城市、保护环境相结合。

第十六章 城市“五”线导控规划

第146条 城市“红线”控制

城市道路红线是指淮阳城市规划区内除支路以外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车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城市红线控制要求:

1、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等。

2、严禁在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3、城市支路的红线宽度、走向、主要控制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按相应规划规定执行。

4、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外应当控制适当的建筑红线。建筑红线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有关规定确定。

5、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已有建筑由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组织拆迁,暂时未动迁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建筑物结构、不增加面积的简单维修。

6、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道路红线。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个别道路红线进行调整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作出调整方案,报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之后实施。

第147条 城市“绿线”控制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划定了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园林绿地等。

规划控制要求:

1、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2、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3、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4、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5、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绿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绿线。调整后的城市绿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148条 城市“蓝线”控制

淮阳县城蓝线规划在统筹考虑了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的基础上,以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为目的进行编制的。

城市蓝线控制要求:

1、禁止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禁止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禁止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禁止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6、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7、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149条 城市“黄线”控制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规划确定了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规划控制要求:

1、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2、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3、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4、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5、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150条 城市“紫线”控制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规划控制要求:

1、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3、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6、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七章 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第151条 城市发展规模

预测淮阳县2050年全县总人口约为180万左右,城市化水平为60%左右,其中,城区人口约占城镇人口的60%~70%,则2050年城区人口规模达到50万人以上。远景淮阳城区城市建设的合理容量以50-60万人、用地规模50-60平方公里为宜。

第152条 城市发展方向

随着远景淮阳县城综合实力的提高,具有更强的吸引和辐射作用,城市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继续扩张,同时,为了促进“周-淮”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城市远景继续向西发展,靠近主城区建设新的生活组团。严格限制中心城区工业的发展,做大做强城市南部许湾附近的工业组团。

第153条 道路交通

为促进“周-淮”一体化的发展,缩短周口、淮阳之间时空距离,首先,提高淮周路的道路通行能力,提升道路等级,已达到扩大交通流量,提高车行速度的目的。其次,升级改造淮阳县城至项城段的106国道,加强淮阳与中轴大道和项城的交通联系,同时将改造郑集至许湾县乡道路,以加强南部工业组团与主城区的联系。另外,远景将淮阳北环与周口市北环连接;增加淮阳县城与周口市的联系通道,保证两城市之间交通联系的安全、方便、快捷。

第154条 “周-淮”一体化构想

淮阳县城与周口市城市的扩张,两城市之间距离不足30公里,有着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的方便快捷的联系。现状两城市产业发展和功能定位存在很强的互补性。“周-淮”一体化战略的提出,既符合两城市的发展现状,又为两城是远景发展指明了方向。最终将周口与淮阳建设成为“形散神聚”的“一个城市”。

第十八章 规划实施措施与管理建议

第155条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加强政府对规划统一管理的力度,集中城市规划管理审批权,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各层次规划的实施措施,严格实行对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罚规定,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淮阳城市建设严格按照规划有序进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必须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156条 明确总体规划控制和引导功能

总体规划的实施,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原则保证。以控制为手段,以引导为原则,通过控制的方式来引导规划实施,可以体现规划刚性和弹性的共生;一定程度上也体现规划的灵活性;同时,也有利于总体规划为下一阶段规划提供有效的依据。

第157条 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只是城市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城市具体开发和建设还相应需要各种专项规划。淮阳总体规划一旦审定执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尽快组织编制淮阳县城重点地段洋细规划、城市设计等。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主要确定近期开发地段、城市重要地段的土地开发要求,是指导近期建设的基本依据,其编制工作刻不容缓。

第158条 加强城市建设监管

部门专项规划和大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书后,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在非城市建设区进行城市开发建设。

第159条 加强土地管理

应严格划定城市建设区和非城市建设区。应制定城市士地供应和开发计划,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有效防止土地闲置和超前开发两种极端倾向,将城市土地开发纳入节约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增值的计划管制的轨道上。

第160条 加强城市规划法规宣传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市民规划意识,增加规划透明,逐步要求个人和单位自觉执行,积极支持城市规划管理。

第161条 严格规划实施

严格规划实施,充分挖掘土地潜力,鼓励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大力促进旧城区的保护、改造、完善。

第162条 建立城市土地管理信息库

在目前1:1000地形测绘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地理资料信息库,为今后规划和土地管理提供基本、科学的依据。

第163条 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和机构建设

积极引进人才,加强规划管理的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效率,促进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164条 加强建成区外相关项目的管理

应对建成区外、近郊区中的村庄及独立选址项目进行规划,促进建成区及其周边环境的协同提升。

附则

第165条 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附件两部分。法定文件部分由《淮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和规划图纸组成;附件包括《淮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说明书》和《淮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基础资料汇编》。经批准后,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166条 本规划批准后,即行生效,并由淮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167条 本规划由淮阳县人民政府授权淮阳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划实施的管理、监督机构,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报告淮阳县人民政府。

第168条 本规划由淮阳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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