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机补贴政策:5月13日从市农机局获悉,今年中央财政下达太原市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000万元已分配到10个县(市、区)。这标志着今年太原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面启动。
太原市农机补贴政策
一、太原市农机补贴政策最新消息:
太原市农机局: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
今年太原市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等46个品目。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的确定采取先来先得的方式;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机并给予补贴。
购机者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村(居)委会关于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关于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的购机者,还需提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回收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不在同一县域内不能享受补贴。
据介绍,购机者在购机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由本人携带相关手续和新购置的机具到县(市、区)农机部门设立的核实点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购机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证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的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受理)凭证(购置牌证管理机具需带此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回收证明”原件(报废更新的购机户需携带此项)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补贴。
二、太原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廉洁开展,根据《山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补贴政策监督方案》)及《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经销企业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太原市范围内,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企业)及购置补贴产品的农民和从事农机生产的农业合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工作,采取行政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农机、财政部门各负其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及购机农民和从事农机生产的农业合作组织均应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纪律规定。
第五条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情况、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执行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补贴对象和经销企业确定情况、补贴政策公开情况、补贴操作程序落实情况等。
(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程序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公示情况、经销企业管理情况、机具核查情况、牌证管理机具的牌证办理情况等。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和拨付情况、县(市、区)补贴专项工作经费安排情况、经销企业经营情况等。
(四)纪律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以及省农机局“十不准”和《补贴政策监督方案》、《经销企业监督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纪律执行情况。
第六条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政策监督方案》和《经销企业监督办法》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电话抽查。根据购机补贴的信息资料,采用电话抽查的方式对购机者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
2、现场核查。根据补贴网络、补贴档案信息对购机者相关情况上门进行现场核实,做到“四见”,即见机、见人、见票、见证;
3、专项清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检查。
第七条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要求:
1、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在机具核实时,要实地核查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购机者本人)、见机(购置的农机具)、见票(购机发票)、见证(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驾驶证),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2、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应联合财政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每季度联合对上一季度的购置补贴机具进行一次核查,对补贴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和牌证管理机具,核查比例为100%,对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50%。并将检查的书面总结报市农机、财政部门。
3、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迎接省、市农机、财政等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电话抽查和现场核查等手段,对补贴额高于1万元的,100%进行抽查;对补贴额5000元--9999元和牌证管理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4、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机关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开展专项监督和积极配合专题调研。
5、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受理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并及时核查回复。
6、市、县农机部门按照《经销企业监督办法》规定,开展对经销企业日常经销情况监督检查,并于5月、11月对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变化情况、补贴产品进货、销售、售后服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两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购买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必须及时到当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行驶证、驾驶证(已取得与准驾机型相符的操作证的除外)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以购机者为基点,按照监督检查内容逐项核查、逐级往上查。对个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
第十条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管理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请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取消或削减年度购机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对农机管理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调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规违纪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视情况实行警告、取消补贴资格和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处理。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资格标识的。
(二)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经销企业代开发票、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的。
4.不按要求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的。
(三)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产品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产品价格的。
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配件变相涨价的。
4.未按规定给农民开具发票的。
5.采集农民购买补贴产品信息准确率不足90%的。
(四)补贴产品供应不及时的,影响农民申领补贴资金的。
(五)售后服务不及时的或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三包”服务有关规定的。
(六)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
(七)不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十三条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资格。
(一)未经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批准核实后报省局备案,私自设立供货点,经查属实的。
(二)经销资质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
(三)年度销售农机补贴产品为零的。
(四)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处罚后,不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经销企业变造、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致使无法确认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
经销企业资格被撤消的,两年内不得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第十四条经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撤消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资格,非法所得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证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四)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产品的。
(五)对从事补贴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太原市农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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