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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2016年小麦去库存腾库补贴政策(标准60元/吨)

关于做好粮食去库存腾库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粮明电〔2016〕13号

各市、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企业,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为扩大国有粮食企业收储能力,满足我省农民卖粮需求,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符合资质条件的小麦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存储在仓容紧张地区的最低收购价小麦,腾出仓容并在加工后给予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企业范围

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具有较好信誉,无不良信用纪录的小麦加工类省级(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本着“企业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向所在地市、县粮食局、财政局自主申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后,在6月6日上午下班前将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有关情况按附表格式(见附件1)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贴数量、条件及标准

1.补贴数量。企业补贴数量以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出具的销售验收确认单数量为准。全省纳入补贴范围企业补贴总量上限为100万吨。首批安排50万吨,达到50万吨后省粮食局及时对外公布,暂时停止补贴。余下50万吨视情况安排。

2.补贴条件。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2016年6月10日—6月30日期间通过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竞买2013年和2014年产最低收购价小麦。
  (2)竞买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必须储存在肥东、谯城、利辛、涡阳、蒙城、埇桥、萧县、泗县、灵璧、界首、太和、颍州、寿县、南谯、天长、明光、全椒、来安、凤阳、定远、霍邱、和县等仓容紧张地区的国有粮食企业。
  (3)购买总量不超过1000吨的必须在开具出库通知单20天内运回企业;购买总量超过1000吨的必须在开具出库通知单30天内运回企业。购买的小麦必须在8月底前全部自用加工结束。

3.补贴标准。省财政按照60元/吨的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购买企业一次性补贴。鼓励承储企业减免出库费用。

三、监管职责

为防止出现“转圈粮”,对享受补贴政策的小麦出库、运输、入库、加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建立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为成员单位的粮食去库存腾库补贴联席会议,与安徽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合署办公。为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查处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出库、“转圈粮”、虚购虚销等行为,制定了《安徽省去库存腾库补贴小麦销售监管办法》(见附件2)。各地要比照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落实相关责任。

省粮食局在收到交易中心报送的享受补贴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成交信息3个工作日内,将详细情况(包括合同号、成交时间、承储库点、购买企业和成交数量等)通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购买企业和销粮企业(即承储库点)所在地的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分解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县粮食局,市县粮食局按照属地原则,会同财政、农发行、中储粮等部门按照监管办法要求,依法实施监管。监管费用从所在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监管费用中列支。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同时,取消或追回该企业全部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公开通报,三年内不得享受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取消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列入安徽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信息系统不良信用“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竞买后尚未运回企业自用加工的。
  (2)竞购小麦倒卖并申领补贴。
  (3)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小麦申领补贴。
  (4)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行为。

四、补贴资金的申报时间及流程

1.企业申请报告。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市、县粮食局和市、县财政局提交补贴申请报告。包括:最低收购价小麦购买、加工、库存情况,小麦产成品产出、销售及库存情况,申请补贴数量、资金情况。

2.报告附件:一是小麦货款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单、记账凭证。二是小麦运输凭证。如运输合同、发货明细表、运输款支付凭证、运输款记账凭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企业自有车辆运输的需提供车辆所有权证明、车辆调度原始记录单等。三是加工环节凭证。2016年6月-8月的小麦期初库存、入库、领用和期末库存,煤、电期初库存、购买、使用和期末库存等账簿,产成品期初库存、入库、销售等相关账簿。所有凭证和账簿均提供复印件,企业必须保存好原始凭证,以备核查。企业要在申报材料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申报时间。企业将申请报告及附件于9月10日前报市、县粮食局、财政局。

五、补贴资金审核

1.市、县粮食局、财政局审核

市、县粮食局、财政局要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审核结果及补贴申请报告,连同《去库存补贴申请明细表》(见附件3)、企业申报材料,于9月22日前分别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2.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提供验收确认单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按照补贴要求,提供符合补贴范围小麦的验收确认单,复印后按区域装订成册,于9月22日前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3.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审核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成审核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联合对各地申报的补贴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审核结束后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及补贴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粮食局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六、有关要求

1.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每周一上午12点前向市、县粮食局报送《去库存腾库补贴小麦购买、入库、加工等情况周报表》(见附件4),报送时间为2016年6月10日至8月31日。相关承储企业每周一上午12点前向市、县粮食局报送《去库存腾库补贴小麦出库情况周报表》(见附件5),报送时间为2016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2.省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作为补贴收入,由企业按现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统筹使用并进行账务处理。

3.补贴期限内发生的商务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4.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章纳税,并认真执行有关政策,依规操作,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附件:1. 参加去库存腾库补贴小麦加工企业情况表
  2. 安徽省去库存腾库补贴小麦销售监管办法
  3. 去库存腾库补贴申请明细表
  4. 去库存腾库补贴小麦购买、入库、加工等情况周报表
  5. 去库存腾库补贴小麦出库情况周报表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徽分公司

2016年5月31日

转自:http://www.ahls.gov.cn/content/detail/575138847f8b9a2369267b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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