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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铁门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原则,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关于调整铁门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33号),现对我市特定范围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及开始征收时间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1、一等土地

主城区:主城区东至中央大街、西至环城西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吐和高速公路,面积为18.9平方公里;

2、二等土地

博古其镇:东以库西路为界、南以规划的库铁大道(友谊路)为界,北至规划的民主路,西至库西路以西约3.2公里处(规划路名:开拓路),规划区用地面积为10.10平方公里。

工业园区:位于铁门关市东侧,北至纬一路,南至老十八团渠,西至中央大道,东至经二十三路,规划面积10.32平方公里。

3、三等土地

双丰镇:南以友谊路(S307线)为界,北以老十八团渠为界,东至一支干渠(双丰大道以东约1100米处,规划路名:建设路),西至振兴路以西约190米处,规划区用地面积为7.04平方公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每年每平方米)。

(一)一等土地:每平方米2.5元。

(二)二等土地:每平方米1.5元。

(三)三等土地:每平方米1.2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第197号)的决定,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5年11月16日起开始施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自2015年11月16日起在上述城填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征收房产税。

特此公告。
 

铁门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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