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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分区管制的概念、原则及其优势

在规划区内应根据各类土地的适宜性类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到对各类用地合理分区,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利用分区管制是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比较适应市场机制的土地利用管理模式,该机制起源于德国。所谓土地资源分区管制,就是依据土地区位、等级等自然与社会经济属性,为实现一定的土地宏观管理目标,对某一区域土地进行功能性分区;对各个功能分区内土地的利用方式,拟定相应的分区规则进行规范与限制;分区及分区规则最终由法律、法规予以确认,严格依法进行管理。 

我国土地资源基本上仍然沿用传统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以大量消耗土地资源和粗放经营为特征,并且忽视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辩证统一。因而, 实行区域土地利用分区管制除了应当注重可持续利用和综合效益外,还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1)土地集约利用原则。在实行土地利用分区管制时要认真分析各类用地尤其是建设用地的潜力,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城镇、村庄的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如根据这一原则, 《京津冀都市圈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司京津冀都市圈区域规划土地利用专题组,以下简称“土地利用专题组”,2006)规定,到2010年,京津冀都市圈10个城市市域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1 777平方千米,比2004年净增2 280平方千米。到2020 年,建设用地总量为24 727平方千米。全区每平方公里建设用地的GDP约1.87亿元。

(2)特殊保护耕地原则。近年来,耕地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耕地锐减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根据遥感解译结果,1996~2004年,京津冀都市圈土地利用变化中农田减少了近5 600平方千米。 

土地资源分区管制的优势表现为:较之中央集权色彩很浓的土地总量控制, 分区管制在地方上的机动性相对较强,并且分区规则可以引入市场弹性;土地分区管制可以解决用途管制制度在追求目标、控制内容以及管制途径等方面的缺陷。 

在综合分区基础上,要深入分析土地利用结构、人均用地、用地强度和效益情况,在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结构变化趋势、资源环境容量、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等基础上,研究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提出主要用地的结构、强度、效益等方面的调控指标,实行有差别的政策和管制措施,对不同区域区别对待、分区指导,体现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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