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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附补贴标准)

6月14日上午,宿迁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研究制定了《宿迁市辖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并就宿迁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范围和内容、时间节点、组织领导、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深入阐述。

宿迁市辖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按协议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执行;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

2.村组(农林站场)集体耕地承包给农户(职工)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农林站场)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农林站场)时,应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村组(农林站场)账户。

二、补贴依据及标准。

考虑到我市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尚未完全结束,2016年市辖区补贴计发依据统一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补贴标准为110元/亩。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在市辖区范围内统一。市财政对各区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区级财政负担。

三、应扣除的补贴面积。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四、其他要求。

各地应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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