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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有权决定村委会成员的去留吗?

村主任,即俗称的“村长”。村主任是村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一把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本村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国合法公民都享有本村的村主任的竞选资格。那么村主任有权决定村委会成员的去留吗?

具体案例:

山东省荏平县某村村委会换届时选举选出村委会主任(同时兼村支部书记)一名,委员三名。不久前,村委会主任(兼支部书记)无端停止了其他三名成员的工作,任意指定了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和一名文书;之后不久又连续两次重新指定村委会副主任、村文书、村民兵连长、村会计和村小组长。群众对此有意见。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村委会主任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首先,《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说明,不论是村委会主任还是村支部书记,都无权任意停止村委会其他成员的工作。村委会成员的撤换去留只能按照一定程序,由村民会议通过投票表决并符合规定票数才能有效,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决定村委会成员的去留。

其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会计、文书、计划生育干部等从事村务管理的人员,应德才兼备、具有群众公认的基本条件。对他们的任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民主选拔的原则,一般应在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中提名,确无合适人选的,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在其他村民中提名,经两委联席会议协商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村民小组长应由本小组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推选村民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召集和主持,但是村委会成员无权违背群众意愿随意撤换小组长。

对村民兵连长的任用,《民兵工作条例》有具体规定: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可见,民兵连长的任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而不能由村主任或村支部书记像走马灯似地随意指换。

本事例中村委会主任把其他村干部及村务管理人员当做自己的“附庸”,随意撤换,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犯了该村村民的民主权利,村民可以向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请他们帮助处理解决。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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