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超生即超出计划的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之一,原则上是只许生一胎,但有例外。如少数民族、独生子女结婚、在农村第一胎是女孩的等情况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可生第二胎,但必须先申领准生证生育。如果是农村人口,第一个孩子是女孩,要第一个孩子年满四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是城市人口,生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超生,源于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中华几千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那么超生的人可以参加选举吗?
张某某今年已经年满18周岁,但由于是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至今没能上户口。这两天,村里正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张某某没有被列入选民名单。张某某很是气愤,“超生”的就不是人了?!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张某某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因为其是“超生” 而被剥夺。
《宪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组织法》第13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可见,只要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权参加选举。村民“超生”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虽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教育或惩罚,但不属于犯罪,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超生”的村民仍然有权利参加选举。
另外,对于剥夺村民选举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条、第9条,只能由法律作出。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都无权作出规定。如果村规民约或者基层组织作出规定,限制“超生”人员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则属于违法行为。
《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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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的人可以参加选举吗?:http://www.3jise.com/article/524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