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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张家界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化解房地产库存,在政策上做足去库存文章。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让征收户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商品房,有效增加商品住房刚性需求;二是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落实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政策,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交已纳入房屋征收拆迁产权调换房源的资料,对房屋征收拆迁对象购买商品住房予以价格优惠;三是倡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主要审查投资置业商品房的借款人偿还能力和征信状况;对已还清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为20%,执行基准利率;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四是对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为20%;五是支持个人和各类机构购买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发展以房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租赁企业。六是继续鼓励外地人在张家界市购房,享受本市市民就业、就医、社保、子女入学、进出景区待遇。

《意见》强调,大力发展旅游产品地产、旅游商业地产、旅游住宅地产,探索以景区、生态、宜居为背景的总部(营运)、慧谷(研发)型旅游工业地产。促进“房地产+旅游+互联网+”。倡导和鼓励购买商品住房的个人、机构和自持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与旅游、互联网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发展旅游休闲服务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改进作风,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对强行参工参运和阻工闹事行为要依法有效处置制;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专项验收;强化行业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建立由市房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共享机制,扩展整合诚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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