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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什么关系?

乡(镇)政府构具有党委和政府两种职能,党委领导政府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干部的选拔,考核和监督,经济和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乡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本行政区的行政职能。那么我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什么关系?

具体案例:

江西省某村于2007年11月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该村共有选民1414人,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经选民直接提名后,于11月30日依法召开了选举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六名成员。其中:副主任吴某某得1000票、委员黎某某得1092票、委员邓某某得833票,均为合法当选,当场颁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制的当选证书。2008年3月7日,镇政府召开会议,认为某村村委会班子存在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的问题,作出了对该村委会吴某某等三人合法当选的成员停职,分别由另外3位未经选举的村民代为“村干部”的决定,并于3月8日在该村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会议上予以宣布。

详细解答:

本事例表明镇政府对其与村委会的关系定位不准,干扰了村民自治。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没有隶属关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首先,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当然也就不存在领导关系。村委会只负有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而领导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村委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委会办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收到政府手里来办。如果照此办理,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其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再次,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所谓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

最后,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协助乡

(镇)政府开展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等等。

本事例中村民行使的选举权,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方面,镇政府不能任意干预。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附:乡镇府主要职责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执行全乡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乡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治安、人民调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移民开发、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民族宗教信仰;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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