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40多亿亩林地,是耕地面积的2倍多,在南方丘陵山区,林地是耕地面积的3倍以上,有2/3以上的农民专职或兼职从事林业经营,搞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使用权流转顺畅,是事关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几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其意义绝不亚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推行。
林地流转政策背景
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林业发展过程中又面临许多新矛盾,如部分农民因进城打工不需要过多的林地导致林地荒芜,与林业企业下岗、退休职工需要寻求新的创业领域、经营林地的矛盾;大面积林地亟须开发经营与缺乏林业投资的矛盾;大量社会资金希望投资林业与林业投资渠道单一的矛盾5 提高林地生产力、提升林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落后的林业科技水平、 经营方式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当前的林地经营机制已不再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解决矛盾、提高林业生产力的方法就是要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通过调整产权关系,转换林地使用权经营机制,对林地资源配置进行有效调整。
林地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林业的客观必然要求,作为林业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创举,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山区农村经济发展,林地流转日趋活跃,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林地流转政策进程
推进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逐步完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买卖“青山”从销声匿迹到又复出现再到逐渐转变为大势所趋,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也相继出台。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8年,《森林法》第15条在中国第一次确立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为推动中国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和林权制度的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商品林林地资源的市场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央林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物权法》则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明确为国家的基本物权法律制度,流转制度得到了深入和细化。同时,各地尤其是南方集体林区,《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了林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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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地流转方面的政策有哪些?:http://www.3jise.com/article/52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