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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

竹溪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以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林)场和十八里长峡管理局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2016年5月前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乡镇和国有农(林)场,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确定补贴面积。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林)场、十八里长峡管理局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分组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组织人员在村内采取“全组通告制”集中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公示情况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会同财政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后,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国有农(林)场、十八里长峡管理局的补贴面积申报核实与乡镇程序一样。

三、补贴资金发放

(一)资金分解。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按统一的亩平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统一的亩平标准,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财政所正式向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的文书档案。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财政局直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16年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财政所登记造册,统一管理,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财政局的要求,将补贴资金划入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金融机构在发放完当年补贴任务后,向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如有信息错误不能打卡的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有条件的地方,代理金融机构应通过手机短信将补贴信息发送到每个农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四、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财政、农业、经管、农村综改办、监察、国土、审计、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五、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一)政策宣传。各乡镇、国有农(林)场、十八里长峡管理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将《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发放到农户或在农户集中地方张贴,利用喇叭、标语、宣传车、村务公开等形式发布补贴政策信息。

(二)政务公开。各乡镇、国有农(林)场、十八里长峡管理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财政所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引导农民上“湖北智慧农村网”,方便农民查询。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公示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

(三)设立举报电话。各各乡镇、国有农(林)场、十八里长峡管理局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财政局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六、责任追究

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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