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是指为防止因水资源不恰当利用造成的水源污染和破坏,而采取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措施的总和。
1.用水收费制度
根据1988年《水法》及新《水法》有关条款以及《水利产业政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 县级人民政府都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相关条例,如《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产业政策》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目前中国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如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规划以及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必须付出的劳动消费,属于收费的范畴。水资源费分别由城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与管理(19 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由水利部门统一征收),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水资源费的制定标准应体现:国家对水资源的产权,因水企业开发利用水资源是国家水资源产权中的使用权转让,水资源费应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费;区域水资源的稀缺性;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间接费用,包括水文监测、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科技投入费用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
2.排污收费制度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8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实施以来,各地根据管理需要,还制定了地方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发布10号令《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行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中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序幕。为了便于全国行政性收费的统一管理,促进达标排放单位继续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利用资源,1993年7月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3.税收优惠
对水资源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除了采取行政收费外,还须采取一定的财政税收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用水行为加以引导,如可对水资源污染进行税收惩罚,或者对那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企业进行补贴和税收优惠等。
以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对以“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为原料进行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允许按10%的扣除率扣除进项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还;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提供的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如技术先进、条件优惠,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投资项目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支持环保事业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环保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环保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另外,对于那些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物进行排前处理的企业,政府也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资金奖励与补贴标准,如对污染防治进行资金补贴、水价补贴等。
4.落后技术淘汰机制
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障碍。为了更好地对水资源进行保护,避免严重的工业污水对水体的破坏,就必须制定严格的标准,对那些生产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整治。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加大了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1995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和技术。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15小”企业(5 000 t/a以下的造纸厂,折牛皮3万张/a以下的制革厂,500 t/a以下的染料厂;落后加工方式的炼焦、 炼硫企业;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关闭或停产,限期到2000年淘汰处理完毕; 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四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对上列“15小”企业生产项目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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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有哪些?:http://www.3jise.com/article/53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