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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工业用地政策的沿革解读

工业用地政策是指为了促进或调节工业发展而由土地政策主体制订的有关工业用地权益关系的行动准则或计划,涉及工业用地规划、计划、市场、价格等各个方面。世界范围内,各国政府制定工业用地政策的基础都是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

例如,韩国对工业用地实行管理的基本法律就是《国土利用管理法》,日本的《土地基本法》是土地管理的基础,美国和加拿大则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法》的分区限制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对工业用地进行管理。

中国制定和实施各项工业用地政策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规定土地出让有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两种形式,提出建立土地市场的初步构想,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多部门分散管理土地的局面。在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并未明确对土地进行分类,对工业用地没有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工业用地出让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规定进行。

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在宪法里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款。

199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1992年2月,国家土地局制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的条件作出规定。

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工业用地和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被列入建设用地。土地审批由项目审批(也就是市、县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报,国家和省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批)改为批次审批,在规划区内,在年度计划内,市、县政府可以一次性报件,一次性审批。

2001年10月,《划拨用地目录》颁布实施,规定: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条件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200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8号),其中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这对于还原工业用地本来价值,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增加土地资源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发[2004128号文的规定,2005年12月20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的两宗工业及工业配套用地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出让,这是首次在产业用地供应领域引进市场化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以挂牌方式出让产业用地。

深圳龙岗第一锤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发展成熟,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成为健全和完善中国土地市场的重大举措和必要步骤。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明令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对于以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137条规定以及之后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指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自此,中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基本完善,揭开了中国工业用地使用与管理政策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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