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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下达2016年粮食生产(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6年粮食生产(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6〕53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了贯彻落实粮食供给侧结构改革精神,省农委决定加大力度组织实施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现将2016年度省级粮食生产(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

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在主产区建立稳产、高产的优质特色粮食良种繁育基地和商品生产基地,扶持加工营销,抓好品种、品质、品牌建设。资金支持环节主要是基地建设中所需良种、肥料、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物化补助,产地环境和产品认定、产品质量检测、营销宣传、品牌创建、市场拓展、加工升级、科技创新、技术培训、项目总结等补助。具体支持环节按照“自主选择、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实施方案中提出并测算。各地按照《省农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贵州省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黔农发〔2016〕54号)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各市(州)农委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其批复报省农委备案。实施方案批复是项目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复部门批准。

三、资金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抓紧组织实施。凡由企业或者合作社承担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足额兑现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一律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具体实施单位(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补助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补贴公示;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原则上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100万元的由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县级审计部门公章。对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项目,不予兑现补助资金并列入省级黑名单,同时停止该县相关项目的安排。

六、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务必按照资金文件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要求,抓好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农委(种植业处、财务处)。

联系人:省农委种植业处 罗嵩 电话:0851-85280024

附件:
  1、2016年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2、2016年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2日

转自:http://www.qagri.gov.cn/Html/2016_06_08/2_1877_2016_06_08_139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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