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已取得诸多成功经验:确立耕地保护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等。但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中仍有一些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缺少区域土地政策制度基础;难以形成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无法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土地权利体系和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等等。本节主要从区域尺度探讨土地资源管理与调控的体制创新。
在区域化浪潮突飞猛进的时代,诸多的因素和复杂的背景交织在一起,使得相互毗邻的城市或地区变得更加相互依赖,诱发甚至引爆了大量中观区域性土地问题,由此滋生了更多难以回避的中观区域土地问题。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催生的这些问题,不仅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扩散和蔓延到由多个地区组成的某一 经济区域,而且还超越了计划体制下那种由上至下的政府治理能力域限,衍生为区域性土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行政区行政的僵化法则已经力不从心,迫切呼唤区域土地管理这种治理新机制的诞生。
区域土地问题的治理,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土地政策作为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过多次区域范围的划分,也先后实行过区域均衡发展、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和梯度发展等多种发展战略,投入了大笔公共财政资源。但是,现实情况是,区域发展的公共绩效一直较为低下,达不到政策设计时的理想目标。其中的症结何在?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经过理论分析,还是通过与西欧国家的实践对照分析,都可以对我国区域规划与政策的现状作一基本判断,即我国区域发展一直走不出恶性循环的主要根源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区域规划与政策,其理由是:
(1)我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区域制度基础,比如区域规划与政策实施机构不是立法的产物,没有专门负责区域规划与政策的职能部门。
(2)不存在可供区域管理利用的区域划分框架,比如我国的区域划分都是笼统的,范围太广,不具有实施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区域政策工具残缺不全,除扶贫政策外,缺乏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而且现有的财政金融资源为许多部门所掌握,各部门缺乏统一与协调。
(4)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尚不明确,谁来监督政策的实施呢?
这些观点较为实际地揭示了我国区域土地政策的误区和问题,更确切地说,我国目前没有综合区域土地管理机构,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土地规划与政策。因此,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的部门分割”、“政策的相互打架”症状就成为我国区域土地政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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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何至今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区域规划与政策?:http://www.3jise.com/article/534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