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为了实现土地收益,而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中国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法律及相关规范中: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②《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2)耕地、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③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重申: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④《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当前的法律来看,中国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持禁止态度的,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⑤2008年10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为界,可将农村住宅用地流转分为中全会之前,严格禁止农村住宅用地流转;十七届三中全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即原则上允许农村住宅用地在一场流转。
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前,中国法律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从我国农村住宅用地所承担的保障职能来看,还是有其合理性的,可以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实现,而农民在中国大约占六成,农村的稳定就是全社会的稳定。
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制度是建立在人员不流动的自然经济的假设基础之上的,与眼下的中国城镇化速度加快、人口流动规模庞大等方面来看'现行对农村住宅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的政策有很大缺陷:农村住宅用地浪费严重;农村居住用地地下交易盛行;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基于中国目前城镇化、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这一改革有利于逐步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基础性作用。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关于农村住宅用地流转政策的解读:http://www.3jise.com/article/537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