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4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财政局、宝应县农业委员会以宝财基层〔2016〕7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宝应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下达
省财政实际下达给我县“三项补贴”的资金,由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通过“一折通”存折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补贴资金仍然发放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明确补贴归土地流入方的,可以在承包费中抵扣;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
2.村组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村账户。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承包户时,由村组与承包户另行结算。村组未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集体土地不得申报补贴。
3. 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给农场职工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职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场与职工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农场自行经营未承包给职工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场账户。农场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必须签订承包协议,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场账户。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承包户时,由农场与承包户另行结算。国有农场申领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与耕地保护有关的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补贴计发依据和补贴标准
按照省级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经研究,我县补贴计发依据以农作物种植面积为基本依据。
我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统一为119元/亩。
(四)其他要求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水产养殖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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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附补贴标准):http://www.3jise.com/article/53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