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的名称中是否必须标明“家庭农场”字样?
答:具备一定土地经营规划的家庭农场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名称中应当标“家庭农场”字样,如根据登记类型名称相应为“射阳县明月家庭家场”、“射阳县新宏谷物种植家庭农场”、“射阳富兴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等。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土地经营规模: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30公顷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50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3.土地流转时间:10年以上(包括10年);
4.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万以上;
5.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明确,对一味追求土地经营规模、资本雇工农业变身家庭农场等现象有了更好的整顿,有效避免了“冒充”家庭农场的现象。这对我国家庭农场健康快速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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