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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邢农字[2016]105号

根据河北省《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邢台市实际,制定邢台市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行政,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大幅提升,执法力度明显加大,部门配合更加紧密,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蔬菜(绿叶类、豆类、葱蒜类蔬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中药材等农产品;甲胺磷、甲拌磷(3911)、毒鼠强等禁用农药,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

重点单位:农药生产企业、农药批发市场、农药销售集散地、经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创建工作的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蔬菜市场(包括农业部定点蔬菜批发市场、产地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

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严格查处违规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以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游商。

二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形农药成分的行为,非法添加(或搭售)未登记农药成分的行为,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严格查处苦参碱等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的行为,肥料中添加农药的行为。

三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坚决查处违法使用甲胺磷、甲拌磷(3911)、毒鼠强等禁用农药的行为,超范围使用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超量使用多菌灵、百菌清、腐霉利等可用农药的行为;查处没有按照安全间隔期进行采收的行为。针对风险隐患较大的叶菜类和豆类蔬菜,加大生产技术指导和监督抽检力度。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禽、蛋产品;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标签违规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产品,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主产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集中区。重点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兽用非生物制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使用药物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基层畜牧兽医站药房,从事畜禽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任务:集中清缴非法兽药产品,集中力量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清查出的非法兽药全部收缴销毁,实施追根溯源,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全面检查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推进社会化兽医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明确养殖场负责人和驻场兽医的责任,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认真落实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计划,强化抽检结果利用,跟进实施检打联动。

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兽药生产、经营者未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兽用处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备查的行为,兽药生产企业未凭处方直接将兽用处方药销售到无执业兽医签约养殖场(户)的行为;兽药经营者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行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

(三)“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品种:鲤鱼、草鱼、罗非鱼、梭子蟹、对虾、鲆鲽类等。重点对象:违法使用、添加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单位:水产苗种场、原(良)种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品和地理标志水产品认证单位。重点区域:水产品主产区及2015年违禁药物检出率较高的地区。

(四)畜禽屠宰“扫雷”行动

1.工作目标: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落实基本管理制度达到100%、使用国家统一样式证章牌达到100%;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全省畜禽屠宰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举报、巡查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查处率达100%。

2.整治重点:一是规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行为,严查进厂验收、停食静养、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不落实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无证屠宰,严查未通过审核清理仍从事屠宰活动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坚决予以取缔。三是清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只提供场所和设备,由代宰户进行屠宰的行为。四是严厉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屠宰违法行为。

 

(五)“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治理重点:2016年以肉牛、肉羊、生猪为重点,完善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监管,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实施“瘦肉精”自检和监管部门抽检、收购贩运环节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各环节有机衔接,构建“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消除问题死角,将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监管。治理任务:加大饲料、兽药环节治理力度;加大养殖、出栏环节治理力度;强化收购贩运环节治理;强化屠宰环节治理。

(六)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对象: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的收购站和运输车。重点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建设涵盖的主产市、主产县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管薄弱地区。重点任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经营主体责任;加强生鲜乳收推进社会协同共治生鲜乳质量安全。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重点产品: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配件、渔船船用等产品为重点。

重点时节:围绕春耕秋播、动植物病虫害高发期、水产育苗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和国庆、元旦、春节等关键时节。重点区域:重点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批发、零售市场和各类展销会销售假劣农资、虚假宣传,以及乡村门店不规范经营,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团伙“忽悠”式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基层监管力度。重点打击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经营高毒、禁限用兽药及假劣农资行为,规范互联网领域农资经营活动,对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开展专项治理。对近年来在抽查中暴露问题较多、新闻媒体曝光较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热点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假劣农资高发多发态势。

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以小麦、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超范围经营、推广销售试验用种、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二是以限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和农药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严重违法行为;加大标签检查力度,查处不合格农药标签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及秸秆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四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销售违禁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以及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从重处罚私自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五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各县(市、区)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县(市、区)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加强推广普及,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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