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外,还可采取一系列的规划、行政、市场、税费手段对工业用地进行管理与调节,加大对工业用地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推动工业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1.规划
具体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
从国外实践来看,按规划用途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确实能避免选址中的随意性,实现用途分区的科学化,体现土地利用结构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国外的规划体系中,基本上是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并设置的,因此,有利于将对规划中的用地发展总量控制和地块的功能定位相衔接。从中国实践分析,1999年实行用途分区管制之后,工业用地选址必须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理论上看是有利于合理布局的,但从实践来看,有两点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发挥,一是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工业用地布局分散的情况就比较严重,造成在后续管理中调整工业用地选址缺少依据。
2003下半年国家开始对土地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整顿中发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置的随意性,但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而在上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工业用地布局还未引起重视,并缺乏科学的、有体系的土地利用规划理论的支撑,包括:工业用地布局如何是合理的?和人口密度、 经济发展水平、城镇体系设置的关系如何?城镇外工业园区设置和城镇人均工业用地水平的关系如何?虽然园区清理整顿规范了开发区的设置,但对于工业用地分散布局问题的解决并没有找到良策。二是由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别设置造成城镇人均工业用地水平的低估。
在城镇用地中,工业用地占比太高,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环境,而实际上,由于城郊结合部的一些工业园区并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仅仅是反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而这部分工业园区事实上分担了城镇人口的就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因此,事实上现有城镇人均工业用地水平仍被低估。
土地利用计划总量的管理主要是控制总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对其中的工业用地数量并无明确控制和规定,这方面对工业用地的要求主要是基于地方政府的管理目标,一些地区为推动工业发展,要求在土地利用计划总量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确保工业项目能切实落地。
2.行政
自2004年以来,进一步加强了对工业用地的考核和管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并提出集约用地的控制性要求,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细化的操作标准,包括:细化工业用地控制性指标、完善工业用地合同管理和监督、鼓励建设标准厂房。
如浙江省于2003年发布了工业用地控制性指标,指标体系由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基于国家统计局对于制造业分类的基础,分行业分别制订三个细化指标的具体标准。针对工业用地内部绿化率的比例问题,基于过去一些地方在建造厂房时,内部绿化面积过大,国发28号文件中明确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厂房”,浙江省规定单个工业项目用地中绿化率不得大于20%。同时,为了鼓励工业用地项目增加投资、 提高利用水平,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国发28 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此外,针对原有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较为简单这一弊端,相关部门规定从2004年开始,新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要增加补充条款,细化对工业项目取得用地后的具体规定,具体包括:出让地块上主体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投资强度、企业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竣工验收日期、不能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违约责任、未按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违约责任等。应该说,现有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对工业用地的规定已十分细化,其效果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的执行和把握。
3.出让方式
在一些经济增长较快的沿海地区,建设用地日益紧张,一些地方已经突破了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范围,创造性地将土地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扩大到了工业用地,明显提高了工业用地的价格和集约利用水平。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湖州市和广东省深圳市等地,都先后有工业用地通过挂牌或拍卖取得的成功案例。2005年11月,在湖州市织里镇童装园区二期内的两块总面积13.8亩的工业用地,经过11位竞标者的激烈竞拍,分别以181 万元和183万元的价格被拍得,平均亩价为26万元。
2005年12月,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推出一宗土地面积25 578. 83平方米、建筑面积46 042平方米,用地年限50年,出让底价550万元的地块挂牌。最终有19家企业报价,并因此进入拍卖程序,拍卖起始价为1 330万元。经过12家竞拍企业的19轮现场竞价,新基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1 940万元成功将其揽入囊中, 其平均亩价为51万元,楼面地价428元/平方米,高出底价25 3%。从广东和浙江两省工业用地市场化初试可以看出,在不同地区工业用地市场化有不同的路径,总体上虽提高了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但取得手续简单了,简化了一部分隐性成本,提高了公开、透明程度,得到一些外地企业和小企业的赞同,并能在一些产业集群地区成功运作。但由于企业产业不同、市场环境不同,在推出地块的规模和时机上也会有不同的思路。
4.税费
目前对工业用地的税费主要是在土地取得环节、土地转让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工业用地的出让和转让时,要按照土地成交价格征收3%~5%的契税。在工业用地的转让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涉及土地转让的,要征收5%的营业税。对于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部分或全部土地闲置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闲置土地更多的约束,来自于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规定,土地闲置费收取的标准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约定,违反合同规定的项目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中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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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政策的措施有哪些?:http://www.3jise.com/article/54119.html